一年之癢

第41章(2)(2/2)

    其次,我們的基層結構,仍然帶有過去動員體製的色彩。不僅治理架構是劃一的半軍事化的殘餘,而且基本的政治運作方式也還是“運動”,隻不過,過去運動是喊口號整人,現在運動是喊口號整錢。

    不言而喻,在這樣一種基層政權的架構裏,留給民間的空間實在是太小了,目前進行的村民選舉,即使都能按民主程序進行,也能選出符合村民意願的村民委員會,實際上仍然難以實現自治,一方麵,以任務導向的政府在麵對各種上麵下來的剛性任務,必須剛性地執行,根本不允許村級架構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另一方麵,政府和半政府部門的盈利需要也必須滿足,否則它們就無法生存。不用說,在這兩條剛性的管道麵前,村委會連談判的可能都沒有多少,更何況自治。況且,我們現在的行政村並非自然形成的結構,村委會也不是村民自願結成的組織。我在調查中發現,凡是在農民自發組成的鄉社組織中,農民中產生的負責人往往都很有責任感,較少腐敗行為,而村幹部則不然,即使參加村民委員會競選的村民,抱有借此牟利動機的也不在少數(顯然,這符合農民傳統的思維,當官為了發財)。由於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性質不同,廁身其間的農民對它們的期待也不同。

    因此,鄉村自治比較適宜的出路,在我看來隻能是鄉鎮政權的退出,取消鄉鎮一級的行政架構,各地農村按照自己的情況,因地製宜地實現自治。如果村已經形成了自治能力,村民委員會和黨組織已經成為具有經營和對外談判能力的村民組織核心,那麽不妨依舊架構自治。已經被大公司吞噬的村莊,可以按公司模式自治,而更多的村莊,則可以利用村社的自組織結構,形成各種麵目各種形式的村社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實際上就是秦暉先生所說的“小共同體”。村社聯合體形成之後,由聯合體出麵與國家政權(縣級)和外麵的公共事業的大公司達成契約,在稅收、司法、計劃生育以及各種有償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方麵實行團體負責製,避免國家政權與單個的農民交易這種尷尬的局麵。這種縣以下的鄉村共同體,可以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形成各種規模,隨著給予農民“國民待遇”,大量農民進入中心城市,那麽很多村莊可以合並,剩下的小的可以比村還小,大的可以相當大,甚至在有些地方,隻要條件成熟,都可以組成一個農民的城市,隻要它具備了相應的經濟含量和人口,到了那時,農民也就轉化為市民了。農民的自治市,也許可以為中國的城市化提供一條新路,顯然,它與我們前階段人為的自上而下的小城鎮建設是有本質不同的。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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