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是醫二代

724.真相 4 :不隻是這樣(1/4)

    724.真相(4):不隻是這樣

    【明天10-11點】

    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發布公告,對《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監管細則》指出,醫療機構和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互聯網診療平台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

    《監管細則》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此外,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製,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監管細則》提到,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曆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曆係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互聯網診療病曆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5年。

    互聯網診療監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管體係建設,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由醫療機構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互聯網診療監管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

    第二章醫療機構監管

    第四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省級監管平台”),對轄區內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實現實時監管。

    第五條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台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製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製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製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製度、患者知情同意製度、處方管理製度、電子病曆管理製度、信息係統使用管理製度等。

    第七條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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