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是醫二代

604.這兒叫醫療中心(1/4)

    <><><><>【602已改,明天解禁】

    近日,國家衛健委官網同一天重掛兩份舊文件:《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和《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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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規則》首發於2019年10月9日,由科技部、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0個國家機構共同發布(國科發監〔2019〕323號)。它具體界定科研失信行為,明確被調查人、所涉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等各方人員的職責分工,並明確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措施。

    《規範》首發於2021年2月。它在2014年9月原國家衛計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的基礎上,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修訂而成。

    “兩份文件同日再發,具有重申和提醒這兩方麵意思。”陝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告訴“醫學界”,一方麵,結合當前形勢,相關部門覺得有再發的必要,以警醒、重申處理規範和要求等。

    另一方麵,旨在提醒相關人員繼續學習、對照自查,提升誠信與自律意識。

    徐毓才指出,相較於《規則》,《規範》更具行業針對性,適用於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和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規範》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對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稱評定等,具有更大的影響力,約束力也更強。”

    醫學科研失信,包括哪些?

    “醫學界”對比兩份文件發現,《規則》明確定義了“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包括七方麵內容:

    、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

    、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

    。

    處理措施有十條。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者,予以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或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資格,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情節嚴重的,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晉升職務職稱,並向社會公布。

    《規範》針對性地界定“醫學科研行為”,並就醫學科研人員和醫學科研機構,分別提出“必須”和“不能”等行為準則。比如,針對科研人員,《規範》明確要求在相關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後1個月內,將所涉及的原始圖片、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生物信息、記錄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機構統一管理、留存備查。此舉將一定程度杜絕“論文工廠”式造假。同時,科研人員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買賣型掛名”“沾光型掛名”“轉嫁型掛名”等學術不端行為,將得到治理。對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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