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遊領隊實務(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3)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第九條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簽發範圍、簽發辦法、有效期以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加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

    (一)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二)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三)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

    (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五)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

    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換發或者補發,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護照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

    護照的防偽性能參照國際技術標準製定。

    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製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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