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富國興邦基業(精裝)

應時改化 2.(2/3)

    鹽商納稅後,領得引票,取得販運鹽的專利權。稅收管理機關將運商的姓名,所銷引數、銷區在綱冊上注冊登記。

    清鹽引岸製本沿襲前代鹽法,隻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謂“引”,是鹽商納稅後準許販運的憑證。由戶部頒發的稱為部引。所謂“岸”,是指銷鹽區域,即引界、引地,是專賣地域之意。

    清代初期的鹽稅較輕,主張蠲免,後來的稅額有所增加。

    清代鹽稅,分灶課、引課、雜課、稅課、包課。

    灶課是對鹽的生產者所征的課。主要是對製鹽人即灶人課人丁稅,既按丁征銀,又按丁征鹽;對於曬鹽的鹽灘,按畝征土地稅。

    引課是按鹽引征的稅,這是鹽稅的主要部分。雜課也叫附加稅,是衙門官吏的超額征收。

    稅課和包課,施行於偏僻地方的產鹽地。對這些地區,許民間自製自用,政府課以稅銀。有的還把鹽稅攤入田賦,或由包商交納一定數額的稅,然後自行收納。

    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官茶用於邊儲和易馬,貢茶供皇室用。官茶征收實物,大小引均按二分之一征納。

    在陝西,甘肅一帶交換馬匹,設專員辦理,稱為巡視茶馬禦史。交換比例是:上馬給茶12篦,中馬給9篦,下馬給7篦,所換的牧馬給邊兵,牝馬付所司牧孽。

    當時的10斤為篦,10篦為一引。清統一後,馬已足用,於是官茶的需要減少,而茶稅的征收漸有定製。其他各省納課輕重不一。

    礦稅也是清朝的稅收項目之一。清初禁止開礦,乾隆年間,大力開礦。當時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湖南、浙江、福建、山

    西等有金、銀、銅、鐵、鉛礦約200餘處,嘉慶道光年間,又令禁止開采金礦,銀礦也禁一部分,至鹹豐時方開禁。由於在采礦問題上,時禁時開,礦稅的征收,在不同時間,不同

    地方輕重不同。1680年,各省開采的金銀,四分解部,六分抵還工本。1682年,定雲南銀礦官收四分,給民六分。1713年,定湖南郴州黑鉛礦,取出母銀,官收半稅。1720年,貴州銀鉛礦,實行“二八”收稅,即收取20%。雍正以

    後,大半按“二八”定例收,即官稅五分之一,其餘4份發價官收,另4份聽其販運。清代前期禁止釀酒販賣,故不對酒征稅。許可釀造時,酒稅收入也不列入國家財政收入。1757年,乾隆令地方官發執照,征酒稅,1780年,奏準杭州按照

    北新關收稅,酒稅是很輕的。

    清代鴉片戰爭以前的內地關稅,即後世所謂常關稅,包括正稅、商稅、船料三種。正稅在產地征收,屬貨物稅;商稅從價征收,屬貨物征通過稅。船料沿襲明代的鈔關,按船的梁頭大小征稅。

    清前期常關,分設戶、工兩關。戶關由戶部主管,如乾隆時期京師的崇文門、直隸的天津關、山西的殺虎口、安徽的鳳陽關、江西九江關,湖北的武昌關等40多個關。

    工關主要收竹木稅,工關由工部主管,關稅收入供建造糧船及戰船、修繕費之需。但有的關,如盛京渾河、直隸的大河口、山西殺虎口等關,由戶關兼辦。

    清初的地方常關組織,有特設監督的,有以外官兼管的,也有由督撫巡道監收的。內地關稅隸屬關係不甚統一。

    稅製方麵,清初比較嚴謹。比如:罷抽稅溢額之利,以減輕稅負;議準刊刻關稅條例,豎立刊刻告示的木牌於直省關口孔道,曉諭商民;還屢次製訂各關征收稅則,劃定稅率標準。但到了乾隆初年,已出現私增口岸,濫設稅房之事,常關積弊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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