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富國興邦基業(精裝)

應時改化 2.(1/3)

    應時改化 2.

    清代定額化稅賦製度

    清政府通過從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攤丁入地”的賦稅改革,建立起完備的賦稅製度。

    清代的田賦、火耗、平餘、攤丁入畝等製度,體現了清代在賦稅應征額及簡化賦稅項目方麵的一係列原則,有助於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征解行為,使得國家業已固定的總額更易征足。

    從財政收入的組織功能上看,清代賦稅製度呈現出鮮明的定額化特點。

    清代前期的賦稅製度,包括田賦、火耗、平餘等。

    清代對國有土地及因事沒收的田地由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實行定額租製,租額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繳田賦,田丁也多免徭役。

    清初田賦稅率沿用前朝科則,用銀兩計算:沙堿地、窪地、山坡及墳地畝征1分至3分;耕地每畝2分至4分;園地每畝4分,官收官解。

    1753年,乾隆分田賦為3則,每則又分為3等,共為9等,曆朝大致相同。

    火耗又叫“耗羨”,是把實物換為銀兩後,因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在征收田賦時加征火耗一項。

    在火耗的實行過程中,雍正年間采取了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製,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0兩。

    1724年,雍正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一

    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

    耗羨歸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

    收稅時,每正稅銀200兩,提6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平餘為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清政府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於是政府對田賦等除了征收部分糧食之處,其餘征收貨幣。

    清代中後期實行“攤丁入畝”賦稅製度。這是清代賦稅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

    攤丁入畝的具體做法:一是廢除以前的“人頭稅”,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二是繼續施行明代時的一條鞭法,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

    攤丁入畝的實施,使得無產者沒有納稅負擔,而地主的負擔增加,對於清代人口的持續增加、減緩土地兼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以及促進工商業

    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

    清前期的工商稅包括鹽、茶、礦等,既征稅又有專賣收入。

    清前期鹽稅收入較多,鹽法主要采取官督商辦、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民運民銷、官督民銷、官督商銷等7種形式。各省鹽政,多由總督巡撫兼任,還有都轉運使、司運市、鹽道、鹽課提舉司等,官製比較複雜。

    清前期的鹽法種類雖多,但行之既廣而且久的是官督商銷,即引岸製,也稱綱法。綱法規定灶戶納稅後,才允許製鹽。所製之鹽不能擅自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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