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繁榮貿易舉措(精裝)

內外商貿 7.(2/2)

    為了貫徹嚴格管理海外貿易的政策,清朝廷製定了一整套管理內商和外商貿易的製度和措施。

    清朝廷開海貿易後,規定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貿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記姓名,取具保結,給發執照。將船身烙號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驗,準其出入貿易”,但是隻許“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往來行走”。出洋貿易人員,3年之內,準其回籍,3年不歸,不準再回原籍。

    又規定各省出海貿易商船,必須在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飾,如浙江用白油漆飾,福建用綠油漆飾,廣東用紅油漆飾等。

    清朝廷大力鼓勵洋米進口,還對進口洋米的商民實行獎勵。如運米6000石以上至10000石,生監給予縣丞職銜,民人給予七品頂帶。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清朝廷,根據當時國內外的實際情況,規定商民出海貿易時辦理一定的手續,限製商船販運武器等危險品及少數其他商品;鑒於南方有些地方產米無多,禁止糧食出口,鼓勵洋米進口,是正常的、適當的。

    清代征收關稅,襲用明朝舊製,有貨稅和船鈔。“貨稅”即商稅,根據貨物量征收,基本上是一種從量稅。“船鈔”亦稱船稅、噸稅,是按照貨船體積分等征收的。

    征收方法是由海關派員登船進行丈量計算,按等征收,稅率也是很低的。不僅如此,清朝廷還實行減稅和免稅製度,優待外國商人。

    清朝廷還建立行商製度,實行“以官製商,以商製夷”的管理海外貿易的製度。所謂行商,是指清朝廷特許的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亦稱“洋商”,在廣東俗稱“十三行”。但“十三行”隻是作為經營進出口貿易特有機構的統稱。並不是說隻有13家。

    1720年,洋行商人為了避免互相競爭,訂立行規,組織壟斷性的“公行”。之後,為了便於管理海外貿易,清朝廷在行商中指定一家為“總商”,承充行商者必須是“身家殷實之人”,並由官府批準發給行帖,才能設行開業。

    行商的主要職能是,代購銷貨物,代辦一切交涉,監督外商。總之,舉凡中外商品之交易,關稅船課之征收,貢使事務之料理,外商事務之取締及商務、航線之劃定,無不操之行商之手。

    行商不僅是壟斷海外貿易,而且其他中外交涉事件,也由其居間經辦,是外商與中國政府聯係的媒介,實際上具有經營海外貿易和經辦外交事務的雙重職能。因此,外商與行商休戚相關,來往頻繁。

    行商製度對當時的海外貿易有促進的作用。首先,在當時外商對中國情況不熟悉、又不通中國語言的情況下,行商在外商與清朝廷之間提供聯係,在外商與中國商人之間提供貿易方便,起了溝通的作用。其次,由於行商代洋商交納關稅,外國商人免了報關交稅的麻煩,得以集中精力進行貿易活動。

    清朝廷還頒布了一係列“章程”和“條例”,對外商在華的活動加以防範和限製。如製定《防夷四查》、《民夷交易章程》、《防範夷人章程》等,均是清朝廷對外商的種種防範。

    國際貿易發展的曆史證明,即使是在西方,嚴格管製對外貿易也是正常現象,所謂完全的“自由貿易”是不存在的。因此,清代前期,在我國仍然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條件下,清朝廷製定和實行這些管理製度,是便利於海外貿易發展的。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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