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7章 當代中國政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5)(2/3)

    要通過總結經驗,從製度上規範人大與“一府兩院”的工作關係,使之更好地發揮各自的職能,保障和促進各個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

    (三)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係,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不隻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國家職務,承擔著“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大職責,擔負著代表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重要使命。密切同代表的聯係,切實做好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礎。

    按照《代表法》的規定,代表執行職務、發揮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包括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依法提出詢問和質詢案、罷免案,提出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二是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包括組成代表小組開展經常性的活動,依法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調查,參加立法、執法檢查、列席常委會會議等活動。

    為了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應該進一步做好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優化代表結構,提高代表素質。要認真貫徹實施《選舉法》,改進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方式,增加生產一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婦女的比例;適當引入競爭機製,真正把綜合素質好、群眾公認度高、履職能力強、切實能代表人民利益和意誌的人選為人大代表,使代表“職業結構合理化,知識結構多麵化,年齡結構梯次化”,進一步提高代表的整體素質。加強對代表的培訓,提高代表素質和履職能力。建立對人大代表的係統培訓製度,以憲法、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國家機構的組織和運作等基本知識為基礎,以法律案和關於工作報告的審議、計劃和預算的審查、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和處理、代表職責等為專題,有針對性地組織對代表的係統培訓。密切同代表的聯係。通過建立聯係代表製度、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邀請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組織代表活動、向代表通報人大工作情況和其他國家機關履職情況等多種方式,保持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係、代表同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聯係,使代表能夠隨時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始終代表好人民的利益和意誌。加強對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組織和指導。要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圍繞中心工作開展學習、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活動,協助當地政府推行工作。重點組織好代表於每年年中進行的一次專題調研活動,於每年年末舉辦的一次集中視察活動。要從實際出發,積極為代表活動創造條件,搭建平台,努力探索發揮代表作用的新途徑、新形式,不斷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要通過經驗交流、典型引路等方法,引導和激勵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在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的各項事業中建功立業。重視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民主權利,也是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認真辦理好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既可以督促國家機關改進工作,又能激發代表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在搞好交辦的基礎上,加強督促檢查,特別要做好重點建議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議的督辦工作,不斷提高辦理的質量和實效。建立對代表履職的激勵和監督機製。探索建立對優秀代表履職的獎勵表彰製度,激勵代表自覺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加強對代表的監督,按照代表法的規定,建立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製度,以及代表辭職、罷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終止代表資格等製度。做好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工作。《代表法》第四章對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司法保障、物質保障和時間保障。主要是要保障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要保證代表的活動經費;要讓代表有充足的時間去執行代表職務。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切實落實好這三項保障,以便為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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