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3章 當代中國政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1)(2/4)

    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內涵及性質、地位、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為我國的政體,它和人民代表大會是兩個相互關聯而又有區別的不同概念。人民代表大會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名稱。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則是指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它是一整套我國國家政權的組織製度,即我國當代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內涵不僅包括這一製度的核心內容、根本組織原則,而且包括人大同人民的關係、人大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民主和法製的關係等方麵的內容。具體地講,就是憲法中規定的七項有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項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核心內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一項說的是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製,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項說的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內部集體和個人的關係。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一項說的是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係。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一項說的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這一項說的是國家與民族自治地方的關係。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製國家;實行法製統一的原則。這一項說的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民主與法製的關係。

    根據上述憲法規定,我國中央政權的組織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實行民主集中製,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合理分工、協調一致地工作,保證國家統一有效地組織各項事業。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已半個多世紀,雖然期間走過曲折的道路,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大製度遭到嚴重破壞,但數十年的實踐證明,這一製度有自己的特點和優勢,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集中表現在:第一,本質上的人民性;第二,地位上的至上性;第三,職權上的權威性;第四,黨的領導同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一致性。

    從性質上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為政體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它與我國的國家性質相適應,直接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本質,體現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是保障人民當家做主、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基本形式。從地位上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我國的政治製度和政治生活中,處於首要的決定性的地位,是國家製度的根基和出發點,它決定著國家的其他具體製度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從作用上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使國家機關得以組織運轉,保證國家權力得以正確有效地行使,維護了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和社會的穩定、健康有序的發展,有利於凝聚全國各族人民的力量,動員全體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國家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入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中來。因此說,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製度,是黨領導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組織形式,也是我們黨對國家事務實施領導的一大特色和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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