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9章 我國曆代國家政體的曆史演進(1)(2/4)

    (二)商朝的中央政權組織

    商朝是我國繼夏朝之後第二個奴隸主貴族專政的王朝。

    據《史記·殷本紀》載,商朝自湯至紂,凡傳十七代三十一王,四百九十六年。適應奴隸主貴族階級對內鎮壓奴隸和平民,對外進行掠奪戰爭或鎮服四方諸侯的需要,商朝加強了國家機器,使國家管理機構有了新的發展,逐步建立起以國王為中心的一套比較完整的內外職官體製。大體說來,商朝君主專製政權的組織形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親貴合一”的組織原則。在商朝國家機構中,隻有貴族家族才能有資格參加國家管理,擔任國家官職,而商王就是最大的奴隸主家族的族長。國王和國家重要官職通過世代世襲,保證了奴隸主貴族對於國家權力的壟斷。按職掌設置官吏。縱觀文獻和甲骨文、金文的記載,商朝的中央官製,按照職掌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部門:一是中央政務機關。其官職如尹、司徒、司空、司寇、小眾人臣、賓等,分掌國家行政事務;二是宗教事務機關。官職有卜、巫、史、作冊等,統稱作史官,掌管祭祀、貞卜和記事。

    其中巫史的地位最為重要,卿史、太史、太師、守藏史等都屬於巫史一類的職務。他們是神權的體現者,也是國家的重要執政官,“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所以,史官的地位相當高,權力也很大,對國家重要活動具有重要影響。三是軍事機關。官職如“馬”、“亞”、“射”、“戍”、“衛”等,是一些主要的武官,掌管戍邊、征伐、王宮衛戍等職。四是王室內廷官。內廷官多為王的親信近臣,以“宰”和“小臣”權力最重,影響最大,他們不僅主管王室內廷事務,因其身在君側,又是王的心腹,對王權的行使也產生著很大的影響。商代國家機構有內服與外服之分。所謂“內服”,是指在商王左右的中央政府官員(包括巫史、王族及外戚擔任的官職)和王的侍從警衛以及管理貴族居住區的“百姓”“裏君”等。所謂“外服”,是指商王所派遣的統治地方的商朝貴族和臣服於商朝的大小不等的各部落的首領,包括“侯、甸、男、衛、邦伯”等。他們所控製和管轄的部落和地區,後來逐漸發展成諸侯國,從而開了周代“分封製”的先河。總的來說,商朝在國家權力的組織上,雖然設置了一定的機構和政府體製,但職官製度還是繁雜和駢枝的,結構既不嚴密,體係也不明確,還處在奴隸製國家初創時期。

    (三)周朝的中央政權組織

    周朝是我國奴隸製時期最後一個朝代。周朝又分為西周和東周兩個時期,前後長達八百多年。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以後,建都於鎬京(今西安附近),稱“宗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東遷到洛邑(今河南洛陽),曆史上稱平王東遷前為西周,以後為東周。東周又分為春秋和戰國兩個時期。這裏所說的周朝主要指的是西周。

    西周共十一代十二君,約三百年曆史。周朝的政治製度在沿襲夏、商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是確立了宗法製度、分封製度和周禮三項基本政治製度。

    所謂宗法製度,是從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組織演變而來的一種製度。周朝建立以後,為了在廣大統治區內鞏固奴隸製的統治秩序和適應大規模的封邦建國的政治需要,將商朝實行的“親貴合一”的國家組織原則進一步製度化,遂建立了一套遠比商朝完備的宗法製度。按照西周宗法製度,宗族中有大宗小宗之分。周王自稱天子,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長子繼承,是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著國家的政權和軍權。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是小宗,在其封國內是大宗,卿大夫則為小宗,諸侯的職位亦由嫡長子繼承並以國名為氏。從卿到士,其大宗與小宗的關係亦與上同。無論王位、諸侯國君以至卿大夫位,都由嫡長子世襲,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稱為宗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因為宗法係統上的等級和政治上的等級是一致的。宗法製度又是西周奴隸主貴族的繼承法,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度,實際上是奴隸主貴族內部爵位、權力、財產的繼承和分配的製度,其目的是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和保持奴隸主貴族在政治上與經濟上所享有的特權。這種以宗族血緣關係為紐帶組成的國王、諸侯、卿大夫寶塔式等級結構的統治網,和國家政權密切結合在一起,是西周國家體製的一個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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