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2章 總論(1)(1/4)

    一、政體概念

    任何國家政權都是由國體和政體兩個方麵組成的。

    國體是指國家的階級性質,是國家權力本質的集中體現,表明何種階級占據國家統治地位,即哪一種階級是國家的統治階級,掌握著國家權力。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是階級壓迫的工具,“它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於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所謂國體,“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國體通常與國家類型相一致。人類社會自產生國家以來,共有四種國家類型:

    奴隸製國家、封建製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相應地有四種國體,即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體、封建主階級專政的國體、資產階級專政的國體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國體。

    政體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統治階級采取何種政權形式治理國家、管理國家。正如毛澤東所說:“所謂政體問題,那是指的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指的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如果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就無法有效地行使國家權力。

    政體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明確指出:“國家是以一種與全體固定成員相脫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為前提的。”國家“靠部分地改造氏族製度的機關,部分地設置新機關來排擠掉它們,並且最後全部以真正的國家權力機關來取代它們而發展起來”。

    政體作為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無論是君主製還是共和製或者其他製度,都是源於公共權力對社會統治和組織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都是國家權力職能作用在組織結構上的有形體現。

    國家權力即和人民大眾分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按其內容可劃分為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麵的統治權力和管理權力;按其職能則可分解為決策(立法、決定)、執行(行政、管理)、監控(司法、監督)等項權力。所謂政體,實際上是根據國家權力職能分工的需要所建立起來的一套相互關聯的組織機構。政體的實質是“特殊的公共權力”職能組織的內部結構。

    政體通常主要是就國家中央政權組織形式而言,表現為執行國家權力的中央機構設置和各機關之間的關係。正如亞裏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所說,“政體(憲法)為城邦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於政治所由以決定的‘最高治權’的組織”,“政體可以說是一個城邦的職能組織,由以確定最高統治機構和政權的安排”。有的人把政體和政治體製混為一談,稱政治體製簡稱政體。其實,兩者既有密切聯係,又有所區別。政治體製一般指一個國家政權的組織結構、機構設置和隸屬關係、管理權限及相關法律和製度體係,其中包括國家縱向的權力劃分和隸屬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政治體製和政治製度概念相同,它既包括國家政體也包括國家結構形式。而政體主要是指中央政權機關的組織形式。還有人從廣義政府概念出發,認為“政體實際上是政府組織形式”,這種理解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亂。現代政治學認為,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它雖然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於全部國家機關,政府自身的組織形式也不能等同於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

    國體和政體的關係,國體是實質內容,政體是表現形式;國體決定政體,政體為國體服務,體現一定階級的專政。一般情況下,什麽樣的國體就有什麽樣的政體與之相適應。比如,奴隸製國家與封建製國家普遍采用君主製政體,資產階級國家則以民主共和製政體為其最合適的政權形式。但一種政體一旦形成,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由於曆史條件的不同、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不同和政體的本身性質,國體相同的國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體,國體不同的國家也可以采取同一種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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