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專案組

第十節 可笑的鐵證(2/3)

    我沒想到檢察官會提出這樣無聊的觀點,我不想浪費口舌鏖戰就不慌不亂的說:“檢察官大人,我有個冒昧的問題想問您。如果您殺了人以後用某種手段消滅了指紋後還會留下血液在上麵,並且將證物放在自己的房間嗎?從以上得來的證物全都是從唐先生的住宅找到的,難道您就沒有懷疑過?之前您也說了,唐先生會偵查,那自然會反偵查,那為什麽第一現場和第二現場差別這麽大呢?”

    陪審團一人忽然開口說道:“吳警官,這也不能證明唐先生就不是殺人凶手啊,很有可能是倉促之下忘了將這些東西給藏好了。”

    我隻覺得好笑,但麵上沒有做出什麽過分的表情,隻是輕笑一聲說道:“陪審官大人,這個無聊的問題我們不要再研究了好嗎?第一現場清理的幹幹淨淨,但是第二現場卻破綻百出,這不矛盾嗎?”

    檢察官麵色有些不善,盯著我氣勢逼人,繼續說道:“你能拿出直接證據,那就可以證明唐先生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足夠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是我從事刑事偵查一直秉持著的原則。證據是法官和陪審員審判的主要依據,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

    證據可以分成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直接證據是一些能夠以直接的方式而非推理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某證人說他親眼看見被告拿刀砍死了受害者。間接證據是指一些不能以直接的方式而必須以推論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某證人說他看見被告走進了被害人的房間,聽見裏麵傳出慘叫聲,被害人即遭砍死,這類間接又被稱為旁證。

    檢察係統比較重視,也比較容易接受直接證據,因為直接證據比較簡單,使用起來比較方便,而間接證據比較複雜,在應用時必將容易引起爭議。

    我嘴角露出一個淡淡的笑意,指著這些證物笑道:“如果唐先生能穿進去這些衣服,我就立刻撤銷辯護。”我有足夠的自信,因為之前我去和唐春見麵時就注意到,他穿的衣服應該屬於大號,因為他本來就身材高大,但是這些衣服卻........

    這話一出,頓時下方議論不斷,陪審團商討一番以後,再由檢察官商量,最後花了十分鍾,檢察官大聲說道:“立刻讓唐先生試一下那些證物。”

    接著有兩人上前,戴著手套拿著一件一件的證物來到唐春的麵前,唐春顯得有些不解,但也隻能接受。先嚐試的是黑色毛衣,上麵的血跡已經變成了黑色,完全看不出這就是照片裏麵沾滿血的毛衣。兩人幫唐春解開手銬,戴上防止汙染的橡膠手套,然後唐春挽起毛衣的下端,將頭放進去,但是怎麽套,那黑色毛衣的領口都太小了,於是隻能放棄。接著是那雙皮手套,經過唐春不斷的努力,皮手套終於承受不了,裂開縫來,這手套也太小了。

    檢察官看到這,麵色有點難看了。接著唐春又試了試那雙藍色的運動鞋,一邊穿他一邊說明,他從來都沒有穿過運動鞋。

    很顯然,運動鞋也沒有辦法容納下唐春的大腳,全部試完了以後,檢察官黑著臉不說話了,陪審席裏麵已經亂成了一團。

    我再次指著那一捆麻繩,再將顧菲雪整理出來的屍檢報告以及死者的照片交上去,由陪審團傳閱下去。他們一麵看資料我一麵解釋:“首先是這捆麻繩。很奇怪的是,死者的四肢並沒有捆綁的痕跡,但是不知道為什麽,這捆麻繩上卻出現了兩位死者的血跡及唐先生的血跡。據說所知,唐先生在9月1日上午,出門前刮傷了手,去醫院包紮時,護士無緣無故的抽了大概100毫升血液,最後由我調查,發現那護士和抽取的鮮血人間蒸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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