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七節 清代的地方行政及其運作(2/4)

    雍正朝,田文鏡為河東總督。有幕客鄔先生,紹興人,習法家言,嚐謂田曰:“公欲為名督撫耶?抑僅為尋常督撫耶?”田曰:“必為名督撫。”曰:“然當任我為之,毋製我肘矣。”田詰之,則曰:“為公草疏上奏,然不能令公見,疏上而名成矣。”許之,蓋劾隆科多也。隆為世宗(雍正皇帝)元舅,有擁立功,既而驕恣不法,世宗深苦之。鄔早窺知上意,故疏上而隆果獲罪,田寵遇遂日隆。已而以事與鄔相齟齬,大憤,辭去。自此田奏不當上意,數被譴責。不得已,使人求鄔所在,以重幣聘之返。鄔要以日必白金五十兩,許之,鄔始再至。然不居撫署,辰入酉出。每至,見幾有紅箋封元寶,即命筆,或偶闕,輒去。時世宗亦知鄔在田幕,請安折至,有時輒批:“朕安,鄔先生安否?”鄔客大梁,無眷屬,日得五十金,恒以振貧乏,或劇飲妓館,必不留一毫至明日也。(徐珂:《清稗類鈔》第三冊)

    縣衙機關裏正式的“工作人員”是六房書吏,六房是跟中央的六部對應的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吏房負責書吏的選拔,辦理當地士紳選官的手續、當地保甲鄉裏頭目的選拔登記等事務;戶房負責錢糧的征收;禮房負責地方的祭祀,組織童生考試;兵房負責辦驛站,選差役,衙役的選拔;刑房負責協助辦理司法審判事務;工房負責各種公家用房和公共設施的修繕。書吏按製度規定,對於經手事務沒有任何權力,連提建議都是違法,所有的事情,隻能照慣例和長官意誌去辦,但事實上隻要他們經手,就會作出文章。在明清兩代,凡是書吏經手事務,都有相應的陋規,可以收取一份銀錢。外麵來跟衙門打交道的人,一般也按慣例給書吏額定的好處費,否則,不僅是壞了規矩,而且是不給書吏麵子。事務越是繁忙的部門,從中撈取的好處就越多,在書吏中,戶房和刑房是最肥的。一個能幹的書吏,一年下來,撈個萬把兩銀子不成問題。書吏沒有薪俸,隻有一點補助,如果隻靠這點補助,顯然連活命都難,所以,陋規收入,才是他們主要的經濟來源。按製度規定,各個衙門的書吏人數不多,縣衙裏每房平均不過1~2人而已。但實際上卻大大超出此數,一個縣的書吏,一般總要有上百人,事務比較繁重的戶房,還要分科理事,人數比別的房多出十倍不止。大而富的縣,書吏能達到上千人。

    書吏之外,衙門的“公務人員”還有衙役,即一般所說的“三班衙役”,所謂皂隸、捕快和民壯,其實還有獄卒、仵作(驗屍的)和劊子手。其中,皂隸是正印官的跟班隨從,官員升堂的時候要站班,行刑打人,官員出行的時候要跟從,排列儀仗;捕快幹的是現在的警察事務,負責偵察、抓捕人犯;民壯是地方征集的民兵,負責保護地方治安。衙役除了民壯之外,都屬於賤民,三代不許參加科舉考試,比書吏政治地位還要低,在理論上比一般老百姓更低賤。衙役跟書吏一樣,沒有薪俸,隻拿一點工食錢,法定的收入比書吏還少。但是,由於政治運作,他們處於直接操作層麵,隻要官府的權力和權威在,他們就可以借此為自己牟利。他們除了借一定的陋規可以撈取額定的收益外,還能借跟民眾直接打交道的過程,為自己獲取額外的好處。所以,盡管衙役身列賤民,但樂意從此業者卻大有人在,因為他們不僅威風(老百姓往往尊稱他們為“班翁”和“捕翁”),而且不勞而獲,油水很大,所以人們寧願放棄正經“公民”不做,而要去當衙役。按規定,一般縣裏編製內的衙役不過幾十人,但實際上往往上千也不止,正役之外有幫役,幫役之外還有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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