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一節 繁複的中央行政機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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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支司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其中常平案負責各地的常平倉,即平糴,就是各地豐歉年的糧食調劑事務;錢帛案負責軍隊的春冬衣、百官的俸祿;糧料案負責軍隊的糧料(牲口口糧)、各地糧草的出納、部分的漕運和商人的飛錢;發運案負責大部分的漕運,一部分的商旅稅;騎案負責國家馬匹牛羊飼養、購買事務;斛鬥案負責倉儲;百官案負責在京官員的俸料錢、祭祀的禮物、各地驛站的供給。

    戶部司下有六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兩稅案。其中,兩稅案負責夏、秋兩稅;上供案負責各地上供錢帛;修造案負責京城的工程以及某些官營手工業;曲案負責酒的製作或者購買;衣糧案負責軍隊管理部門的衣糧鹽茶等項東西的供給。

    除此以外,三司還設有一批附屬機關,負責催促、監督、複核以及受理投訴等項事宜。

    三司是一個幾乎無所不管的部門,它的職權範圍涉及了原來兵部、戶部、工部以及吏部、禮部的事務,甚至連監察部門的職權也受到了侵犯。而且,它還包辦了地方州縣的所有財政事務,控製著地方政府的命脈。所有的州縣政府實際上都變成了它的執行機關。事務之龐雜,機構之龐大,前所未有。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宋代三司雖然看起來對經濟無所不管,但實際上,除了征收賦稅之外,在多數情況下,並不采用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處理所轄事務,而多采用發包給商人的形式管理,由特定的商人出麵代征代管。這樣的方式一方麵促進了宋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麵也導致了權力經濟的發達,助長了官僚機構的腐敗和低效。

    在前現代的條件下,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麵權力過分集中,雖然在開始的時候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但時間長了以後,勢必導致機構的過分臃腫,行政效率的超常低下。以至於積壓十多年的賬簿沒有處理,官吏貪汙腐敗嚴重,影響到了官僚係統的全局。更重要的是,三司這種壟斷全國經濟命脈的局麵,不符合宋朝統治者分權製衡、防止任何一種勢力坐大的建國理念,所以,非改不可。元豐改製後,將三司侵奪各部門的職權重新歸還給了各部,其中最主要的財政權歸屬戶部。三司這個一度淩駕於各個政府機關之上的龐然大物,終於壽終正寢。

    3.三省六部

    自唐朝三省長官集中政事堂辦公、形成事實上的宰相衙門以後,六部就成為主要的行政執行機關。宋朝的三省六部都是齊全的,但在宋初百年中,基本上沒有什麽事做。三省虛置還情有可原,但六部無事可做,無論如何都是製度的一大倒退。

    三省在元豐改製前,機構都存在,但沒有任何權限。三省長官雖然官位猶存,但很少委任,實際是空銜虛置。門下省的副長官是門下侍郎,但管理門下省衙門的卻不是門下侍郎,而是另派一個門下省的屬員給事中“判門下省事”來負責。中書省也是如此,中書侍郎不管事,管事(實際上就是看看衙門)的是一名中書舍人擔任“判中書省事”。尚書省自然更不例外,省內的副長官左右仆射不管事,另派一個“權判尚書都省事”來看攤。不僅如此,在三省之外,還設有門下後省、中書後省以及尚書都省,床上加床,除了安置人員,什麽事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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