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一節 繁複的中央行政機構(1/4)

    �.2� 宋代的中央機構,從框架上來看,是從唐代臨摹下來的。唐代有的機構它都有,而且從表麵上看也沒有太大變化,但實際權力格局和具體運行機製卻大相徑庭,嚴重的名不符實。正式機構是一套,附加機構又是一套,往往附加機構才是真正負責的機關。一個機構的負責人,往往不負責本機關的事務,卻去管另一個機關的事情。形成了疊床架屋、彼此糾纏的官僚體係。

    1.宰相及其官屬

    宋代的宰相製度有兩次大的變動。在北宋開初的100多年,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參知政事為副相。中書門下作為宰相的屬衙,有別於中書省和門下省單獨存在。宋神宗元豐改製(王安石變法)之後,回到唐朝製度上,以三省副長官為宰相,但實際上的宰相則是尚書省的左右仆射兼中書和門下省的侍郎。三省領導機構已經合而為一,直接領導原尚書省下轄的作為執行機關的六部。王安石變法失敗後,“新法”雖然被廢,但這種體製實際上一直延續了下來。到了南宋,將左右仆射改稱左右丞相,結構其實還是元豐體製。宋初宰相員額從一人到三人不等,參知政事二員到四員不等,但最多的時候,還是二正二副,即兩個宰相和兩個參知政事。元豐改製,將副相去掉,南宋又恢複了宋初的舊貌。

    王安石像

    宋初100多年,中書門下是事實上的“宰相府”,宋人稱之為“政府”,其屬員人稱“宰屬”。中書門下的直屬機構有五房,計有孔目房(書記處)、吏房、戶房、兵禮房和刑房,每房設堂後官三人。堂後官又稱堂吏,開始的時候,由於中書門下不算正式機構,所以由吏員擔任,隨後發現堂後官權責甚重,時常弄權,於是改由朝廷命官擔任。元豐改製後,宰相的下屬機構跟唐朝一樣,由中書門下的屬員充任。

    2.三司使

    三司是五代軍閥體製下的產物。那時的文官體係,已經蛻化成稅收的機器,所以,唐代處於官僚結構第二等級的戶部所轄的財政事務被集中整合起來,成立三司,即所謂鐵鹽、度支、戶部,以加強征收賦稅和財政收入管理的職能,也就是加強對民間的搜刮。三司的負責人即三司使。這種製度被宋朝繼承下來,而且發揚光大,一時間成為管理國家經濟的中心。其斂財能力,不僅五代不能比,就是漢唐盛世,也不及其十分之一。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各種商稅以及相關稅的征收額度,在宋代達到了空前絕後的地步,大大超過來自農業的收入。凡諸鐵鹽、酒茶、絲絹,以及工場、店鋪、行商、過渡的各種稅費,無一漏網。正因為如此,朝廷才可以支持龐大的官僚機構,供養超過百萬的常備軍,以及年複一年地向北方少數民族政權交納錢帛。三司使權力之重,有時甚至超過宰相,被人稱為“計相”。

    三司下轄三司:鐵鹽司,度支司和戶部(此戶部非尚書省的戶部,那個戶部仍然存在,但已經無事可管),每司下設支司,當時稱為“案”。

    鐵鹽司下設七案: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需要說明的是,其中的設案主要是負責朝廷每旬的設宴以及宴席所有的相關費用;兵案除了管理軍隊士兵和軍官的薪餉之外,還要負責各地吏員的升補考核,以及刑獄、捕盜、甚至造船事務;胄案除了負責兵器製造外,還負責維修河渠;鐵案負責所有礦產的開采冶煉,或者是負責民間礦產冶煉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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