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三節 封建時代的確立——商(1/2)

    商原來屬於夏的城邦聯盟成員之一,當夏衰落之際,商乘機兼並周遭方國和部落,取夏而代之。商有更為發達和規模更大的青銅器和玉器製造業,產生了職業武士階層,並依此組成軍隊,還擁有更為完備的宗教和意識形態係統。

    商的祖先,據說曾經跟隨大禹治水,看來也是負有責任的農業部落首領,後來,因為得到擅長烹飪的伊尹的出謀劃策,國家強盛起來,於是乘夏朝最後一個君主桀過分對外用兵,損傷國力過大之機,起兵滅了夏,建立商朝。伊尹的出現,說明商已經有了專門的官僚,尹就是一個官銜。

    一、王族宗法製的確立

    商代跟夏比,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宗法製度,王的配偶,有了正庶之分,所以王的後代也就有了嫡庶的分別。王權在王族中傳承,也存在兄終弟及的現象,但最終要傳給兄的嫡長子,嫡長繼承成為一種原則,隻是由於王的正妻不止一個,嫡子也往往不止一個,所以,嫡長繼承依然存在紛爭。嫡庶之分導致了族內大宗、小宗(宗氏、分族)的分野,每個分族,依然有大小宗之分,由此逐漸形成了王族樹根狀的宗法結構,商的直轄區域的貴族以及同姓諸侯之間,構成了宗法網絡。這種樹根狀的宗法血緣網絡,在一定時間區間內,強化了王國的凝聚力。

    二、分封

    商代的分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同姓諸侯,屬於商王的子弟,一般分封在王畿周圍,以拱衛王室。一種是異姓諸侯,多為商的同盟者或者征服對象。商代的諸侯有伯、侯、子、男、任、甸等,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等級關係,現在還不是很清楚。在距離王畿比較遠的諸侯中,商代還設立“方伯”的名號,以統轄多個諸侯,周就曾經擔任過西方的方伯。

    三、官製

    王畿內出現了比較完備的官製。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為行政管理官職,有尹和黃尹;二為宗教事務官職,有巫和史;三為軍事官職,有師、射、戊等。其中行政官員和宗教官員的權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傳說,說的是有元老資格、擔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況下,得到強力貴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將王流放,可見權力之大。而巫這種宗教官員,掌握文字符號,有通天地鬼神的特權,王朝事務往往得通過他們占卜而後行,現今發現的甲骨文,有相當部分就是卜辭,而他們就是通過卜筮來參與王朝最高決策,但後來由於史的出現,史掌管檔案和記錄曆史,主持儀式,已經某種程度上分割了傳統巫的職能,說明巫的地位比前朝有所下降。擔任這些官職者依然世襲,屬於宗教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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