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鳴說曆史:朝堂上的戲法

古代法製演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製建設速度迅猛,法學教育發展很快。我一不懂經濟,二不懂法律,在此,沒什麽可談,也沒資格談什麽。好在我懂一點兒曆史,可以從曆史的角度,談一點兒古代的法律狀況,做一下對比,好讓我們看一看今天我們的法製進展到了什麽地步。 一、古代的法,其實是刑,主要是為了治民的。以刑來威懾那些莠民,不良的民。說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那是春秋之前的事,封建製度下的事。但刑在任何朝代,都主要是針對治民而言的。傳說黃帝做五刑,沒有確切證據,但自春秋鄭國子產鑄刑鼎以來,針對平民百姓的刑或者說法,開始公開化。無論以法治國,還是以禮治國,刑和法都是不可或缺的,隻是在側重上有所偏重。地方官員主要的職責,就是理刑獄,很多朝代,地方不設專門的司法官員,由地方主官兼任。地方官治理狀況,主要通過刑獄的指標來考察,司法從屬於政務。 二、古代的法律,其目的不是維護正義,而是為了維持秩序,所謂禮的秩序。他們把所有的犯罪,都理解為對現有秩序的破壞,而懲罰罪犯,主要是為了讓秩序重歸有序。這些秩序,小到家族倫理,大到王朝國家安定。所以,經濟犯罪,不是大罪,所謂婚戶田土,細事。而傷人、作奸犯科、傷及倫理秩序者,必須加重刑責。凡是死人的事都是大事,因為人命直接損害了倫理秩序。王朝和國家的秩序,是最高的倫理秩序。 三、古代在法律麵前,法定的人與人不平等。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不可能的。長幼尊卑,適用法律不同,量刑各異。即使清官大老爺,對於這種不平等,也嚴格執行。對於貴者,有八議,議親,議貴等,有免死。對於長者,有減免,有嚴重不平等的刑求。 四、古代的法律從製定到執行,一直難以免受倫理道德的影響。隻要道德上占據製高點,私刑和血親複仇,就可以逃避刑責。當社會主流道德與意識形態合一的時候,以政治意識形態代替法律,是常態。西漢有以《春秋》治獄之事,東漢則以五經斷獄。經學大師都有以儒學經典斷獄的專門著作。直到清代,地方主官審理案件,依然有強烈的儒學意味。 五、古代由於存在不能觸碰的意識形態禁區,因此,程度不等地存在文字獄,言論獲罪,是理所當然的。決無言論自由的道理。文字獄可以深挖到日記、書信。 六、古代社會案件的偵破,可以嚴刑逼供。刻意追求口供,把刑訊當成逼供破案的必要手段。 七、古代司法是政務的一部分,司法人員是政務官的從屬人員,有司法官的時候,司法官從屬於政務官,沒有司法官的時候,則隻有司法辦事人員(胥吏),一切由地方主官定奪,包括司法人員的生殺予奪。 八、古代一方麵有慎刑的傳統,死刑複核歸最高統治者,但另一方麵,地方官可以通過另類的懲罰,致人死命,比如站籠。監獄的黑暗,也使得瘐死獄中者數量很大。 九、古代沒有人身和財產保全的嚴格法律規定。隻要皇帝認為有必要,抄家籍沒、株連都會發生。在皇權麵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都是脆弱沒有保障的。 通過這樣的考察,我們發現,現在我們的法製還是有進步的,不僅比古代有了進展,比起改革前,進展更大。至少,我們大體建立了現代法律體係,不僅有了刑法,還有了民商法,還有國際法,人家有的,我們幾乎都有了。我們在司法的形式上也有了進步,至少,我們不再公然以政策代替法律,用運動代替法律。另外,最大的變化是,我們有了律師,而且律師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各個層麵上,幾乎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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