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為什麽叫500廢

第九十三節 新體製(二)(1/3)

    穿越者們決定在他們完全控製的百仞灘生產一隊和二隊實行一種完全不同的民政管理模式。即中國在20世紀60-70年代執行的人民公社製度。

    人民公社製度從1958年開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27個年頭。它留給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一大二公”。不過,真實運行的人民公社,是以1962年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為指導的,采取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經營模式,同時保持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製。

    在這一體製下。人民公社既是農村的政權單位,又是農村的生產經營實體,公社書記不僅負責黨務,還要經管工農業生產、民政事務。從壞的一麵看,公社管得過多過寬,機構膨脹,體製僵化,分配製度過於平均,社員生產積極性不高。

    從好的方麵來看,人民公社體製下的27年,是中國政府有史以來對農村社會、農民控製最為嚴格的27年――政權不下鄉,宗族豪強把持農村基層權力的狀況基本消除。在那個經濟發展遲滯,生產力落後,全民文化水平低下的時代,人民公社起到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農村的初級醫療服務、普及教育、水利化、機械化,都在這一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人民公社體係下權力的高度集中,對人力物力的強大支配力,對穿越者來極有吸引力。

    部分委員對這一製度下的農業生產效率的擔憂:在人民公社期間,每個勞動力的實際農業生產率是在不斷下降的,穿越者采用這樣的製度,是否會造成同樣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沒什麽關係,這個人民公社的意圖不在於農業生產而是民政管理。”馬千矚說明著,“它可以有效得把行政、民生、治安、教育、軍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完全依附於我們的社會組織。”

    這個全新的基層政權,在體製上接受執委會屬下的內務民政委員會的領導,在具體事務上接受各個專業組的領導。

    公社采用戶籍製度。以戶為基本單位,單身漢也要自立門戶。注冊人口無論男女老少都稱為“社員”。社員中取得職工資格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每戶擁有自留地一塊,自留地不能轉讓,可以繼承,自留地上種什麽,一切由戶主自便。自留地不按人頭,隻按戶分配,人口多的戶按比率遞增一些麵積。一標準戶(4人口)的麵積是1,那麽戶籍內人口每遞增1人,係數增加0.1,增加到1.5就封頂――目的是促進分家,避免形成幾世同堂的大家庭,一旦分家單過,家庭的凝聚力就會減小,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家庭因為男人多而為非作歹。

    執委會考慮到了這個政策出台以後可能會出現為了多分地而有“假分家”情況,正如原先的時空裏為了拆遷出現“假離婚”一樣,規定分家時候給予自留地的隻限於已婚夫婦,單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戶籍,但不能享受自留地,必須等結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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