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根科

    一、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的必要性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有關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在我國,知識產權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形式。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義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而理論界比較一致的說法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立案是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啟動被規定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即“立案”程序。公訴案件,隻有在作出立案決定之後,刑事訴訟活動才能啟動,才能實施偵查行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刑事訴訟的啟動並不像我國這樣規定一個獨立的、必經的單獨程序。即便是像俄羅斯這樣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類似我國立案的刑事案件提起程序,但由於刑事案件的提起完全由檢察官控製,這種控製比起我國的檢察監督,極富剛性。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方式不盡相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啟動的控製方式也不盡相同,檢察官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否參與以及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盡相同。

    對於美國聯邦和大多數州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說,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產生通常是由於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控告、報案而引起的。其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以開始某種偵查行為為標誌的。控告是指包含構成被指控罪行的必要事實的書麵陳述,控告必須在司法官麵前經宣誓後提出。控告一般構成簽發逮捕令狀的基礎。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據提出指控的宣誓書獲悉,有合理根據相信有犯罪行為發生並且由被告人所為,應簽發逮捕被告人的令狀給法律授權的官員去執行。當法官簽發逮捕令由警察將被告人逮捕之後,刑事訴訟程序即已開始。

    在英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啟動通常是源於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對案件的告發。警察在接到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告發後,就可以進行詢問、搜查、逮捕等偵查行為,除依法可以采取無證搜查或者無證逮捕外,搜查、逮捕等都需要取得治安法官的許可。

    可見,英美國家雖然也需要對各種材料來源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予以展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活動,在有合理根據相信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且為某人所為,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都可以依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但是,其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類似於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立案階段。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立案階段。德國是警檢一體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德國,包括知識產權犯罪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主要由警察和檢察官來完成,而警察在偵查方麵的權力相當有限,其僅僅是檢察官的助手,偵查活動由檢察官領導、指揮和作出決定。德國刑事訴訟法將檢察院的公訴規定在第一審程序之中,其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被稱為“公訴之準備”。檢察官一旦了解到有知識產權犯罪嫌疑時,應當對事實情況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為此目的,檢察院可以要求所有公共機關部門提供情況,並且要麽自行、要麽通過警察機構部門及官員進行任何種類的偵查。

    德國刑事訴訟是在下述三種情形下開始進行的:

    a。官方知悉犯罪後,第一位偵查人員(檢察官或警察人員)均有義務開始進行偵查程序。

    b。大多數的偵查程序均因檢舉告發的提起而啟動的,偵查機關原則上應就第一個被告發之犯罪行為展開調查。

    c。偵查程序由提起刑事追訴的請求而開始。告訴的提出需要以書麵的形式在檢察機關或法院製成筆錄。開始偵查工作必須要有對犯罪行為的初步懷疑,單純的猜測不能成為偵查的理由。依刑事經驗而言,有理由相信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存在時,才能開始偵查工作。

    可見,在德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程序,刑事偵查程序的目的是為檢察機關是否提起公訴作準備。具體而言,一方麵是為了避免對無辜的人啟動刑事審判程序;另一方麵是為了收集和整理證據。在為避免對無辜的人啟動刑事審判程序方麵,檢察機關的作用類似於我國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而我國隻是間接監督,不具有德國檢察官直接控製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所具有的剛性。

    法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雖然相對比較複雜,但是法律也沒有單獨規定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通常是由共和國的檢察官決定啟動。司法警察在知悉發生知識產權犯罪之後,必須立即報告共和國檢察官,並且不遲延地進行一切必要的查證工作,並在行動結束後將有關取證筆錄和文件交送檢察官。在法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是否向前推進,並不由司法警察決定,而是由共和國檢察官決定。共和國檢察官根據案件情況,對於告發或者報案進行審查後,作出相應的處理,以決定是否進行偵查追訴。

    日本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的啟動,同樣也是由偵查開始的,開始偵查,即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偵查機關開始偵查的條件非常簡單,隻要偵查機關認為已有犯罪發生時,即可開始偵查。

    在日本,把偵查機關認為存在犯罪的理由或原因稱為偵查的開端。偵查可以開始於公民等提供的犯罪線索,如告訴、告發、請求、自首等,也可以開始於偵查機關自己直接發現的犯罪線索,包括職務詢問、檢查持有物品等。

    按照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偵查權的機關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司法警察。在法律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是各自獨立的偵查機關,在偵查方麵並無明確分工。原則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犯罪偵查上應當相互協助,但由於偵查的目的之一是為公訴作準備,而提起和維護公訴的權限屬於檢察官,故需要檢察官從公訴官的角度對司法警察的偵查予以指示和指揮。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同樣沒有專門、獨立的立案階段,特別行政區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知悉犯罪消息後,除了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必須開始偵查。法律規定,偵查係由檢察院在刑事警察的輔助下領導進行,根據此項規定,在偵查時,刑事警察機關在檢察院直接指引並且在職務上從屬於檢察院下進行行動。檢察院在知悉犯罪消息後,依法開展偵查,從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啟動模式與德國相似,同樣是由檢察官控製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

    俄羅斯於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在此之前,其一直沿用前蘇聯的刑事訴訟法。但無論是新法還是舊法,都對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規定了獨立的程序。舊俄羅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起刑事訴訟的材料來源和根據,規定隻有在掌握指明犯罪跡象的充分材料時,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提起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相當於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中的立案階段。根據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調查人員、偵察員經檢察長同意後或者檢察長決定提起。

    從以上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可以看出,上述國家和地區中除了俄羅斯規定有獨立的刑事啟動程序外,英、美、法、德、日及我國澳門地區的法律都沒有規定一個獨立的、類似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立案階段的單獨程序,而是隻要有合理根據相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且為某人所為,就可以依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要求相關機關依法展開偵查活動。

    從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啟動的參與與控製來看,英美國家的刑事啟動由法官控製;而大陸法係國家則由檢察官直接參與,這樣則不存在類似於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進行監督這種法律規定,更何況比起直接參與的控製,我國檢察機關對立案的監督是間接控製的。

    而從俄羅斯刑事(公訴)案件的提起可以看出,俄羅斯刑事案件的提起,即類似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立案,須經檢察長同意或者決定,檢察長控製著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活動的啟動,因此也不存在類似於我國的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的監督。而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依法行使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相應的製約措施,包括:a。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決定的副本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時起24小時內送交檢舉人和檢察長,並告之檢舉人申訴的權利。檢察長在認定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為非法或沒有根據之後,應當撤銷該決定,或者依法提起刑事案件,或者將案件發回補充偵查。b。對拒絕提起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檢察長或法院提出申訴。c。法官如果認定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為非法或沒有根據,有權做出相應裁決送交檢察長執行,並通知檢舉人。d。對於信息傳媒傳播的犯罪報道進行審查後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有關信息必須公開。從上述法律規定看,俄羅斯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有類似於我國立案程序的刑事案件的提起程序,但在啟動程序中,我國檢察機關是監督主體,而俄羅斯檢察長是決定主體。對於類似於不立案的監督,我國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而俄羅斯對於拒絕提起刑事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由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相應裁決送交檢察長執行。

    我國將立案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一經立案,即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而將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的國家和地區很少,大多數國家都沒有規定啟動刑事訴訟必須經過一個特別程序。而沒有立案,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機製,刑事偵查程序就不能啟動,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就進入不了刑事訴訟程序,而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進入不了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對犯罪進行追究,國家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權就無法實現。實踐當中就有許多本該進入刑事訴訟軌道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行政執法機關以行政程序處理或者幹脆不作任何處理的例證。

    刑事訴訟是國家控製犯罪的能動反應。為了能夠有效地控製犯罪,刑事訴訟活動中往往伴隨著國家強製力的運用。因此,在現代國家,既要能使犯罪行為得以追究,同時,又要防止國家權力借追訴為名,過多、過分地幹預公民的日常生活,這就要求對刑事訴訟進行合法的行使和必要的控製。

    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立案)製度的優點,一是輸入作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構成違法還是犯罪,用行政程序處理還是進入刑事程序,立案是前承行政處罰程序、後啟刑事訴訟程序的橋梁。通過立案,使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現業已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有效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二是過濾作用。相對於社會生活,立案的過濾作用表現為對公民社會生活的保護,排除不得或不應進行刑事追訴的情形,防止因濫用刑事訴訟程序而影響公民的日常生活。保證了追訴的準確率,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成本。

    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啟動(立案)的弊端,一是限製了公安機關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立案前采取的工作手段和措施。按照我國法律的要求,對於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材料,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還是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都必須進行審查。隻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才能作出立案並進入偵查階段。因而限製了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偵查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運用。二是影響公安機關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及時偵破。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本身具有複雜性、犯罪主體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如果案件發生後偵查程序不能立即啟動,公安機關不能立即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比如收集、固定證據等,必然會影響到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及時追究和有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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