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規定對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如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繳存的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商品房購房人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專款專用,公有住房購房人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用途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下列情況不能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1)屬於保修責任範圍內的,應該由開發商、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負責。

    (2)屬於應當由物業服務費用列支的日常維修養護,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3)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 參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為“業主大會”)審定後實施。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設麵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同時,還明確了業主應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攤原則,即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築麵積的比例分攤;用於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房屋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築麵積的比例分攤;用於二戶或者二戶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其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築麵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參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資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采用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即市對各區(市)縣的此項工作直接管理,以各區(市)縣、街道辦事處(鄉、鎮)為行政區域,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立每產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每戶業主憑其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上的資金賬號和產業代碼,查詢其分戶賬中的相關資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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