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