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消。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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