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大家的話音剛好在同一時刻落下,所以空隙的安靜中,白露一家清晰地聽到了新聞的報道。

    正巧聽到,所以便一同關注了下。

    主持人概括:1996年的8月,鄖城縣的******帶著五歲的大兒子、一歲半的小兒子去省城找務工的丈夫黃成貴,在火車站售票窗買票時,把抱在身上的小兒子放坐在售票台上,大兒子黃永進站在腿邊,由於票源緊張,所以詢問了很久才買下適合班次的火車票,哪知買好票準備走時,腿邊的大兒子黃永進不見了!

    排在後麵的人說沒留意,而更後麵的人說好像有個女的剛才抱了個小孩走過,但是也沒太注意。

    ******在火車站報了警,和警察找到大半夜也沒有結果,崩潰中隻能接受五歲的大兒子被拐走的事實。

    一晃就是十九年。

    ******一家在看一個叫“尋親”的節目時,看到了一名二十四五歲的年輕男子在找親人,所描述的某些情形和當年十分相似,於是一家人抱著嚐試的心態去聯係了節目組,上天垂憐,那位尋親的男子正是十九年前失蹤的大兒子黃永進。

    新聞切換了失散了十九年後才團圓的一家人抱頭痛哭流涕的場麵,聞者落淚。

    白媽看著感慨,這麽多年了,還能找回親生父母,真是不容易!

    白爸看得更深遠,說這男孩的養父母對他肯定還不錯。

    果然不錯,男子說了自己似乎被轉賣了兩次,後來被現在的養父母所收養,養父母結婚多年無兒無女,所以對他還是挺不錯的,供他一直讀到了大專畢業,並對於他這兩年尋找親生父母的事並未阻攔。

    白露轉頭,老爹你說得對。

    不過,這就有個問題了,拐賣婦女和兒童的人販子犯法,那麽,買的人即養父母是不是也有法律責任呢?

    新聞上主持人和有關的法律專家、社會學專家開始了學術方麵的討論。

    白露平時的生活中,經常看到牆上、路燈杆上、車上貼著“尋人啟事”,上麵有孩子的照片,同時還有孩子被拐子抱走的監控視頻截圖。

    甚至,還有很多成年人被拐走,有的是妙齡少女被騙去做老光棍的老婆,有的是成年男子被拐去黑窯做苦力,還有那些被拐去做傳銷的更是不計其數。

    新聞提到,一些法學界人士認為,現行法律對買家懲處過輕,他們呼籲修改相關法律對買家“定罪”,實現“買賣同罪”,這樣才能有效遏製拐賣。

    白露問白爸,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像黃永進的養父母這種情況,到底要不要判刑?

    白爸擱下筷子,去書櫃拿了刑法典出來,戴上茶幾上的老花鏡,念起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這好像也不算嚴重啊。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麽說,黃永進的養父母沒有法律責任了?

    白爸繼續念:“因此,在各地司法實踐中,收買被拐兒童的買家往往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可網上的呼聲都是說,買與賣同罪!”白露道。

    白爸舀起一勺芡實百合下肚後:“法律之所以為收買被拐兒童留口子,一方麵是在某種程度上將買家視為“受害者”,認為他們通常沒有子嗣,將收買的孩子視如己出,卻最終“人財兩空”;另一方麵是出於解救被拐兒童的考慮,希望通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引導買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讓被拐兒童早日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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