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種文化的自我訓練常會被其他國家的觀察者視為離題萬裏之舉。

    在美國,自我訓練的技術與傳統方式都不甚發達。按美國人的設想,個人應對自己人生可能達到的程度進行構想,如果確有必要,才會進行自我訓練以期接近既定目標。他是否自我訓練,取決於他的抱負、自覺,或威布蘭所謂的“職業本能”。

    然而,日本人卻認為,參加中學考試的男孩,參加擊劍比賽的運動員,甚至過貴族生活的人,除了學習測試時必要的特殊本領外,還要進行自我訓練。無論考試需要什麽內容,無論其劍術如何精熟,也無論其舉止如何無懈可擊,他都得把書本、劍和儀態放到一邊,進行特殊的訓練。

    日本人的自我訓練概念可以概要地分為兩種:其一是訓練能力,另一是訓練高於能力之物。這種高於能力之物,我稱之為練達。在日本,此二者截然分開,對人類精神產生不同的效果,其原理也各自不同,可以通過不同特征相區分。對於第一種,即能力的訓練,前文已多有述及。在和平時期的演習中,士兵們六十小時隻能睡十分鍾,軍官卻說,“他們知道怎麽睡覺,要做的是教他們如何醒著。”盡管在我們看來這種要求很過分,但他隻是在培養士兵們的能力。他所表述的是日本人公認的精神控製原理:意誌淩駕於幾乎是無限可塑的身體,身體不會因缺少關注而喪失健康。日本的“人情”理論正是建立在這些假設上的。當麵臨真正的重大人生事件時,無論身體的需求對健康來說如何必要,也無論這些需求平日如何受到認可與培養,它們絕對處於從屬地位。

    但是,這些關於睡眠與飲食的想法與整個西方的自我犧牲觀念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父母為子女做出犧牲,妻子為丈夫放棄自己的職業,丈夫為養家糊口而犧牲自己的自由,這是標準的西方觀點。美國人很難設想在某些社會中,人們不承認自我犧牲的必要性。但這的確存在。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說,父母自然能發現孩子的可愛;與其他事相比,女人寧可結婚;男人以收入養家,這是他最喜愛的工作,正如獵人或園丁是在幹自己喜歡的工作一樣。何必說什麽自我犧牲呢?如果社會強調這些解釋,並允許人們照此生活,自我犧牲的觀念就很難得到認可。

    在美國,一個人為他人所做的這些“犧牲”,在其他文化中被看作互惠的交換。它們或被視為隨後便能得到回報的投資,或被視作對已獲得的價值的償還。在這些國家,甚至父子間的關係也被如此看待,父親在兒子幼年時為其所做的事,兒子在父親的晚年及其死後要一一償還。每種商業關係同時也是民間契約,它經常確保等量交換,但同時也形成約束,要求一方提供保護,而另一方提供服務。如果雙方都認為能獲利,那就不會有哪一方認為自己的責任是一種犧牲了。

    在日本,為他人服務背後的約束力當然是互惠,包括利益對等和等級關係中互補性責任的交換。因此,自我犧牲的道德地位與美國的大為不同。日本人對基督教傳教士對自我犧牲的說教極為反對。他們認為有德性的人不應把自己為別人所做的事看作對自己的壓抑。像日本人那樣,生活在由如此詳盡的互惠義務所組成的生活中的人,自然會認為自我犧牲無關緊要。他們迫使自己履行種種極端的義務,但是傳統的互惠義務的約束力使他們不會自傷自憐,也不會自以為有德,類似這樣的情感在更為個人主義、更具競爭性的國家中很容易產生。

    日本人認為,“能力”的自我訓練能改善人的處世態度,這是它存在的基本理由。他們說,最初開始訓練時的急躁情緒將會過去,最後,他會從中感受到樂趣——也可能會半途而廢。學徒規規矩矩地照管生意,男孩學習柔道(柔術),年輕的妻子慢慢適應婆婆的要求;在訓練的最初階段,不習慣新要求的人們可能希望擺脫這類“修養”,這可以理解。他們的父親會對他們說,“你到底想做什麽?要體會人生必須受到這些訓練。要是你放棄它,完全不訓練自己,那肯定會遭到不幸。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後果,不管世人怎麽看,我都不會再保護你。”他們常說的“修養”,意為擦去“身體上的鏽”。它能使人成為閃閃發光的利劍,當然,人都想要成為這樣的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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