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秘書長是聯合國體係運轉的靈魂。高額的薪水,榮耀的職位,吸引全球外交官們參與競爭。但是,53年來,隻有7人擔此重任,而且都不是大國公民。

    聯合國秘書處的任務是為聯合國其它機關服務,並執行這些機關製定的計劃與政策。秘書處由秘書長1人、主管具體部門的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若幹人以及聯合國組織所需要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員組成。

    聯合國秘書長是“國際官員”

    聯合國秘書處的所有職員,均由秘書長依照大會所定的規章委派。憲章規定,職員的雇傭首先應考慮到工作效率、才幹和品德,同時還應注意在盡可能廣泛的地理基礎上錄用職員。除勤雜文書人員外,職員的補充應按比例分配給各會員國。但實際上,任命職員的首要考慮往往是會費捐助情況和政治實力,人口因素和地域之普及次之,因此,主管具體部門的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和其它高級政治官員,通常是由大國享有的。

    秘書處設有若幹工作單位,各單位負責人直接對秘書長負責。除秘書長和主管具體部門的副秘書長的各個辦公室以及法律事務辦公廳之外,還有各負責具體事務的部、新聞處、會議眼務局、總務局、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等。各部分工作分別由各助理秘書長主持。

    為了保證秘書處的獨立性與工作效率,憲章規定,秘書長和秘書處職員僅對聯合國負責,必須以“國際官員”的地位為聯合國整體執行職務。每個工作人員都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聯合國以外的任何其它當局的指示。

    秘書長和職員應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響他們作為僅對聯合國負責的國際官員地位的行動。而聯合國會員國亦應尊重秘書長和職員所負責任的純國際性質,不對他們施加影響。為了有效地排除這種壓力與影響,憲章進一步作了有關特權及豁免的規定。根據國際法律的谘詢意見,聯合國有權就其官員由於為聯合國服務所遭受的、應由一個國家負責的損害提起國際求償。

    聯合國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來委派。秘書長的委派須先經安理會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提名,然後由大會以到會及投票的會員國的簡單多數讚成票任命。安理會與大會均采取秘密投票方式。大會有權拒絕安理會所推薦的候選人,但無權任命安理會未曾推薦過的人選為秘書長。

    憲章並未規定秘書長的任期。第1屆聯大曾作出決議,規定“第一任秘書長任期5年,期滿時可以連任5年”。後來,五年一任,可以連任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堅持。

    憲章也未規定秘書長的任職資格,但不成文的規定還是有的。一般而言,秘書長不應是五大國之一的國民,而是中小國家公民,而且應掌握流利的英語和法語,具有國際公認的威望和能力,等等。此外,地域因素也十分重要。

    這一切都使得秘書長一職顯得十分重要,人人想當秘書長。

    第一任秘書長賴伊,對華友好

    特裏格夫·賴伊(1896年7月16日——1968年12月30日),挪威人。

    早年曾在克裏斯蒂尼亞(奧斯陸)大學求學,後來當律師,是挪威工人(社會民主)黨的重要成員。1935年到1946年在曆屆政府中任職。1940年德國侵占挪威後,他被任命為流亡倫敦的挪威政府的外交部長,一直到戰爭結束。1946年2月1日,賴伊當選為聯合國秘書長,任期5年。從1947年5月起,他開始處理的複雜問題有巴勒斯坦問題以及以色列國成立後爆發的第一次中東戰爭,1948年的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爾的武裝衝突。但這些問題隻得到臨時的緩解,遠未真正解決。1950年4月到5月他帶著“和平使命”先後訪問了華盛頓、倫敦、巴黎和莫斯科等大國首都,宣傳他所謂的“二十年和平規劃”。

    賴伊是一個很早就提出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西方政治家。

    1950年3月8日,他作為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一項關於“聯合國代表權問題的法律方麵的備忘錄”,對中國代表權問題,他認為“當前爭執的問題應該是,究竟這兩個政府中那一個在事實上據在使用國家資源及指導人民以履行會員國義務的地位。\"他認為“把取得一個國際組織中代表權問題和對一個政府的承認問題聯結在一起,從法律觀點來看是錯誤的3月10日,賴伊又在記者招待會上發表一篇“什麽政府應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問題”的聲明,認為有必要迅速地“達成一項關於什麽政府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決定”。他在4月到5月訪問各大國首都時也對中國代表權問題進行了斡旋活動。5月18日,賴伊在莫斯科還主動邀請中國駐蘇聯大使王稼祥與他會談。6月6日,賴伊向聯合國59個會員國發出函告,建議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但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後,國際形勢發生了急劇變化,賴伊的斡旋活動亦隨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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