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的推移,聯合國又製定了一係列從廣義上涵蓋了保護難民權利的人權宣言。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非居住國公民的個人人權的宣言,保證了個人的安全和不受蠻橫專斷的逮埔、或殘酷的、非人道的對待的自由。盡管聯合國並沒有一個專門針對婦女及兒童難民的宣言,但是有更多的機構向他們伸出援助之手。

    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執行委員會強調世界上75%的難民是婦女和兒童,包括大量帶著幾個孩子的單身母親。來到難民營的婦女,遭到海盜或邊防軍的強奸,或在逃往安全地帶時失去了丈夫或所愛之人,感情上受到極度的創傷。因此,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建議各國製訂方案以保證難民中的婦女和兒童的人身安全,並享受平等的待遇。1974年,聯合國大會起草了一份保護突發事件和武力衝突中婦女和兒童的宣言,宣言著重指出:在這種無序狀態下,根據人權條約,婦女和兒童不應被剝奪享有容身之所、食物、醫療救助和其它基本權利。1985年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開展的一項主要工作就是集中解決難民婦女的地位問題。當年,內羅畢提高婦女地位前瞻戰略在肯尼亞的婦女問題國際會議上通過。在那裏,聯合國和非政府機構會見了當地婦女團體和難民婦女,共同商討一項為難民婦女提供國際保護以免遭受暴力侵害的全球計劃。1987年,辦事處執行委員會強調必需改善保護難民婦女的國際準則,要求聯合國會員國作出更大的承諾,讓難民婦女更多地參與影響她們的一切領域。此外,1989年第44屆聯大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也一再重申兒童應享受特別的保護,在任何情況下,兒童無可非議的是最先接受保護和解救的對象。

    同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2700萬流離失所的難民相比,今天的難民往往不屬於嚴格的“遭受迫害”一類。因本國發生內戰而不能謀生的人算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嗎?因遭受地震、洪水和幹旱等自然災害而不得不逃離本土,跨越邊界去尋求安全的人,有資格享受避難權嗎?

    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艾伯特·彼得斯說得更幹脆,他說:“我們不得不同一些國家和政府的某些民族利己主義作鬥爭,它們涇渭分明地說‘我們關心的是幫助這些人而不是那些人’。要抵製這種態度,要有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和目的的一致性。”

    迄今為止,仍缺乏目的的一致性。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1989年有關歐洲國家收容難民的作法的研究報告中指出,“每個國家對於給予難民地位和庇護的標準各有不同的解釋。某些國家將迫害定義為……對生命或自由的一種威脅。但並非所有國家都如此。”盡管國際社會對此爭議很大,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將上述的那部分人稱為“無家可歸者”,而另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則在事實上承認其為難民。隨著國際社會解決難民問題的深入開展,在客觀上“難民”的概念有不斷擴大的傾向。

    綜上所述,自從國際人權成為一個世界公認的國際關係問題,便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重視。

    國際人權機製是指協調國家行為,使之適應國際人權需要的一種特定機製。要形成這樣一種機製,首先要有國際人權的“需求”,然後要有特定的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來提供實現這些“需求”的國際準則和決策程序。從國際人權機製的範圍來看,它分為國際性人權機製、地區性人權機製和專題性人權機製。難民的基本人權保護屬於專題性人權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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