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HCR來龍去脈。饑餓、疾病等無時無刻不在威脅著流浪的難民。誰向他們施以善援?從難民國際保護的先驅南森的身先士卒,到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善後救濟總署、國際難民組織,直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建立,經曆了幾多坎坷和風雨。

    何為“難民”?

    國際社會使用的“難民”概念,通常指那些因為種族、宗教、政治等方麵的原因遭受或害怕遭受迫害而被迫離開家鄉、不敢返回的人。難民通常分為國際難民和本國難民兩種。前者指從一國逃到別國避難,但不加入別國國籍的難民,他們得不到也不要祖國的保護,例如在布隆迪、烏幹達、紮伊爾的盧旺達難民。後者則是指從一國逃到別國避難並被當地政府承認其為國民的難民,比如中國政府收容的許多越南難民。國際社會的援助重點通常在於對國際難民的援助。

    但是,國際社會在難民的概念上一直存在著不同看法,難民問題也與敏感的人權問題緊密相聯。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發表了非同凡響的《世界人權宣言》,完成了人權史上乃至人類文明史上的一次盛舉,其第13和14條赫然規定著:一、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二、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Rel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於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簽訂。1954年4月22日生效。條約全文共7章,46條,對難民的定義、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個問題都作了規定。構成難民國際法律地位的一條重要原則是禁止將難民驅逐或將他們強行送回他們擔心受到迫害的國家。公約規定:難民是指以種族、宗教、國籍、社會或政治原因為畏懼的理由而留在本國以外,並由於此種畏懼關係不能或不願接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當地國籍並由於上述原因留在以前經常居住的國家之外而不能或不願返回該國的人。締約各國應不分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立法、社會治安、宗教自由及訴訟權利等方麵,給難民以國民待遇;在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社團的結社、以工資為報酬的雇傭方麵給難民以外國國民同樣的最惠國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行開業,以及選擇住所、遷徙自由等方麵,給難民以盡可能的優惠待遇。公約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締約國領土上的難民,經說明正當理由,該締約國不因該難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而處以刑罰。締約各國還應盡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和歸化。

    《世界人權宣言》對保護難民固然重要,但它沒有宣布個人有進入另一國並得到庇護的權利,隻提到了個人有離開本國並享受庇護的權利。因此,不願收容難民的國家以“世界人權宣言”中的這一措詞為依據,辯稱他們沒有提供庇護的義務。1951年公約的一個類似的含混之處也一直是激烈辨論的主題。該公約對“迫害”——遭受迫害是要求給予庇護的依據——這一概念沒有解說清楚。它還確認,各國政府有權決定誰有資格作為難民。1967年,聯合國簽訂了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這是對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補充。這項文書消除了1951年公約在時間和地理上的限製,換言之,刪去了關於難民是“1951年1月1日以前(歐洲)發生的事件的結果”的提法,從而擴大了該定義的範圍。目前,已有123個國家同意遵守關於給予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議定書。1982年9月24日,中國同意簽署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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