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珍惜民力

    [原文]先儒有言,一命之士苟留心於愛物,於物必有所濟。身為牧令,尤當時存此念。遇地方公事不得不資於民力,若不嚴察吏役,或又從而假公濟私,擾累何堪。故欲資民力,必先為惜力,不惟弭怨,亦可問心。

    [譯文]先儒曾經這樣說過:\"一個人,如果在珍惜物力上用點心,那麽對物力必定會有所幫助\"。作為老百姓的父母官,尤其應該每時每刻都有珍惜物力的想法。假如碰上地方上有公事不得不向老百姓征集勞動力時,如果不嚴格地監察官吏的行為,有的人就會趁機假公濟私,老百姓對這些擾亂和攤派又怎能忍受呢?因此,要想從老百姓那兒得到幫助,就一定要先替老百姓著想,珍惜民力。這不僅僅是消除怨恨、不滿的問題,同時也是為了讓自己問心無愧。

    不拿土產送禮

    [原文]地產土,宜非有上官之利也。偶因取給之便,奉上官,贈僚友,後遂沿為故事,甚至市以官價。重累部民,毒流無既,如之何可為厲階也。故舊規所有,尚宜酌量裁減。若所產之物素未著名,斷不可輕用饋遺,貽後人之害,禍同作俑。

    [譯文]地方上的土特產品,本來就不是上級官吏所占有的利益。但是偶然隨便拿一點去孝敬上司,饋贈同僚,後來就會湍襲為例,甚至到了用官價購買的程度。這樣就大大加重了所轄區域內生民百姓的負擔,由此而產生的副作用是沒完沒了的。如此行事,怎麽能夠鼓勵官吏們呢?所以,如果不是都市相傳的習俗,可斟酌適當地減少。如果所出產的物品,一向都不出名,就千萬不能輕易地用來作饋贈禮物。如果這樣做了,就會給後代人留下禍根。這跟第一個拿陶俑來作陪葬的人一樣可惡之極。

    攤派原非善政

    [原文]境當孔道,酬酢殷繁。器用食物,聞有官價之名。或取自輔戶,或供自保役,非攤派即墊賠,原非善政。然陋習相仍,概予裁革,轉恐事多棘手。此宜量為節製,可已則已,萬勿任見。小幕客漁利家人,借端市索,致民力不堪,激而上控。

    [譯文]當官者所管理的轄區,如果地處交通要道,應酬就會特別繁多。使用的器具有所吃的食品,偶然也就有了公家價格的名氣。這些東西,有的來自於輔戶人家,有的是差役那兒供給。總之,不是向老百姓攤派的就是自己墊賠進去的。這些事情原本就不是良好政風的表現,可是由於陋習相沿已久也就成了習慣。如果統統地加以裁減革除,事情恐怕反而更為麻煩。對於這種事,應適當地加以節製,可以不搞就不要去觸動,千萬不要讓它出現苗頭。要不然,幕客們從中漁利,蒙騙百姓;而當官的家裏的人又巧借各種理由在市場上勒索,從而導致老百姓沒有能力應付,激發他們向上控告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煩。

    藏富於民是良策

    [原文]藏富於民非專為民計也。水旱戎役,非財不可長民者。保富有素,遇需財之時,懇惻勸諭,必能捐財給匱,雖吝於財者,亦感奮從公,而事無不濟矣。

    且富人者,貧人之所仰給也。邑有富戶,凡自食其力者,皆可籍以資生。至富者貧,而貧者益無以為養,有公事必多梗治之患。故保富是為治要道。

    [譯文]把財富珍藏在老百姓手中,並不是專門為老百姓考慮。假如一碰上水災、旱災和戰爭年代,沒有錢財的力量是不能夠真正在幫助老百姓的。保證了富省份,遇到需要這些財富的時候,誠懇動情地勸說大家,他們也一定能夠捐獻財物、接濟窮困的。即使是那些視財如命的守財奴們,也會因為受了感動,而聽從官家的號召,捐獻出自己珍貴的財產。這樣一來,就沒有辦不成的事情了。

    況且,富裕的人,是貧困的人賴以生存的對象。地方上如果有積貯多的人家,凡是能自食其力的,都可以依靠他們而生存下去。如果等到有錢人都變得窮苦不堪的時候那些原來就十分貧困的人,就變得更沒有什麽依靠,無法養活自己了。在這個時候如果剛好遇上什麽公事要辦,那辦起來就會遇到許多無法逾越的障礙,從而留下不少無法治理的隱患來。因此,保持自己轄區內的富裕是處理好政務的主要途徑和辦法,也是當官者的一個訣竅。

    製止侵擾富戶

    [原文]官不潔己則境之無賴偕官為孤注,擾富人以逞其欲。官利其驅富辦,而訟可以生財也。陽治之而陰亮之。至富人不能赴訴於官,不得不受無賴之侵淩,而小人道長,官為民仇矣夫!

    朝廷設官除暴安良,有司之分。憐暴是縱,惟良是侮,負國負民,天豈福之。故保富之道,在嚴治誣擾,使無賴不敢藉端生事,人可以安分無事,而四境不治者未之有也。

    [譯文]當官的人,如果他自己本身就不廉潔奉公,那麽在他所管轄治理的境內無賴之徒就自然而然地把那個當官的人當成一筆極大的賭注,去騷擾當地的有錢人家,以便從中滿足自己的私欲。在當地當官的也從這種侵擾中有利可圖。而且通過打官司,當官的也從中獲得好處而發跡。所以他在表麵上,是在治理杜絕這些事情,背地裏卻在有意識的放縱這些事。等到當地的實大富人家不得不忍受這幫無賴之徒的侵擾和欺負的時候,實際上等於讓這些卑鄙無恥的小人氣焰器張,助長了惡人的威風,當官的反而成了老百姓的仇敵了!

    朝廷設置官府,目的在於清除暴虐,安扶善良的黎民百姓,這本來就是官府必須盡的義務。放縱暴徒的行徑,欺侮善良的平民百姓,這種負國負民同時也是禍國殃民的罪惡行為,難道上蒼還會保佑他嗎?所以在我看來,保持富裕最有效的方法就在於嚴厲懲治那些奸惡之徒的誣告和侵擾,使他們不敢尋找任何借口惹事生非,有錢的人就可以平安無事,如果這樣做了卻治理不好自己的轄區,那是從來沒有過的。

    不貪災賑款

    [原文]此不便言,且不敢言,然亦不忍不言。

    地方不幸而遇歉歲,自查災以至報銷,屑屑需費,不留餘地。費從何出?不便言、不敢言者此也。

    但克減賑項以歸私囊,被災之戶,必有待賑不得,流為餓殍者。上負聖恩,下傷民命,喪心造孽,莫大於是。此吾所以不忍不言也。

    昔濟源衛公哲治牧邳州,盡出賑贏,設樓流所,贍養仳離,雁戶全活無算。同時,辦賑之吏竟笑其迂。然肥囊者多不善後,公獨簡在。宸衷不數年,毗遷至安微巡撫,陟工部尚書致仕尹中堂。

    文端公繼善總督兩江時,餘嚐見其辦賑條靠,末雲:\"千末去倘不沮有司克賑肥家,一有見聞,斷不能幸逃法網。即本部堂稽察有所不到,吾知天理難容,其子孫將求為殍而不可得。\"痛哉言乎!讀至此而不實力救荒,其尚有人心也哉!

    [譯文]這件事不好說出來,而且也不敢說,但是在我良心上,又不忍心不說出來。某個地方十分不幸地遇上了收成不好的年成。從查明災情、核實災情到請求救災款項,每一個層次和環節都需要費用,這些過程中沒有絲毫舒暢伸展的餘地。錢從什麽地方來?不好說也不敢說的正是這個問題。克扣賑災項目中的款項,裝到自己個人腰包中,富了自己。然而在成千上萬受災的災民之中,一定有正在眼巴巴等待救濟而還沒有得到救濟的人,會因為貪官的私欲,而成為那遍野死的人中的一縷冤魂。這樣做,上對不起皇上的恩情,下害死了無磁場百姓的生命。喪失人性、製造罪孽最多的,正是這種人。這就是我不忍心不說的事情。

    從前,濟源衛公哲先生在邳州當父母官的時候,他拿出了所有的救災款項賑濟饑民,為流離失所的人建造住房,供養那些在災難中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難民。那些無家可歸的人,因為衛公哲的措施而生在存下來了的,不計其數。和他同時辦理這次賑災活動的官吏們,都競相嘲笑衛公哲的措施而生存下來了的,不計其數。和他同時辦理這次賑災活動的官吏們,然而那些中飽私衷的官員們多數都沒有得到好的下場,隻有所謂\"迂腐\"的衛公哲反而得到了提升。

    沒有過幾年,衛公哲先生經過了多次提升後,當了安徽巡撫,斷而又升任工部尚書,後來又到中堂做高官。

    文端公繼善當兩江總督時,我親眼目睹了他是怎樣搞好賑災工作的。他的告示的最後一條的內容是:\"倘若官府中有人克扣減少了賑濟災民的款項,肥了私人的腰包,一旦被我知道了,決然逃不脫法律的製裁。即使由於本督察考察不夠周到,沒有被發現,但我確信,這種人天理難容,他的子子孫孫的命運將極為悲慘,就是想當一個餓死鬼也辦不到!\"他的這些話說得多麽沉痛啊!如果有人讀到這裏,卻還不努力地賑濟災荒中的難民們,這種人難疲乏還有人性嗎?

    執法的人情味

    [原文]餘昔佐幕,遇犯人有婚喪事,案非重大,必屬主人曲為矜恤,一全其吉,一?其凶。多議餘迂闊。比讀《輟耕錄》\"匠官仁慈\"一條,實獲我心。匠官者,杭州行金玉府副總管羅國器世榮也。有匠人程程限稽違案具,吏請引決。羅曰:\"吾聞其親娶,取責之,舅姑必以新婦不利,口舌之餘不測擊焉,姑置勿問。後或再犯,重加懲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

    乾隆三十一二年間江蘇有幹吏張某治尚嚴厲,縣試一童子懷挾舊文,依法枷示,童之姻友環跽乞恩,稱某童婚甫一日,請滿月後被枷。張不允,新婦聞信自盡,急脫枷,童子亦投水死。夫懷挾宜枷,法也。執法非過,獨不端律設大法禮順人情乎?滿月補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於此立威,忍矣。後張調令南匯,坐浮收漕糧,擬絞勾決,蓋即其治懷挾一事,項其他慘刻可知。

    天道好還,捷如桴鼓。故法有一定,而情別千端。準情有用法,庶不幹造物之和。

    [譯文]我從前作幕僚,遇上犯人有紅白喜事而他們的案情又不是很重大的,對這種情況就是我的主人也一定會憐憫體恤的,因而我也就全部成全他們的喜事,同情他們的不幸。有不少人都議論我迂腐不切實際。直到我後來讀到《輟耕錄》中的\"匠官仁慈\"一條時,終於獲得了共鳴,發現其觀點與我心中所想不謀而合。匠官是杭州的金王府的副總管羅國器羅世榮先生。有一個匠人犯法後案子都已處理好了,官吏們請求判決。這時羅世榮說:\"我聽說他剛剛娶了媳婦,若是責難他的話,公婆必定會認為新媳婦對兒子不吉利,爭吵之餘,事情發展下去就說不清楚了。所以姑且放下不問。以後如果再犯,重重懲治就行了。\"這真是一個仁慈的人說的話。

    乾隆三十一二年間,江蘇有個十分幹練的官吏張某,這個人治理案子十分嚴厲。在縣試的時候,一個童生懷裏挾帶著他過去寫的文章。按照法律,這個考生應戴枷示眾。可是這個考生的各位親戚朋友都跑來跪在地上求情,說這個人才結婚一天,請求滿一個月以後再補枷示眾。張某不同意。他那剛結婚的媳婦聽說了這件事後,就上吊死了。於是張某命人把枷打開。隨後這個考生也跳水自殺,隨他媳婦去九泉相會了。考試懷裏挾帶參考資料應該戴枷示眾,這是法律。執法人沒有錯誤,但難道他唯獨沒有聽說過:\"法律雖設列了型,禮去要順通人情\"嗎?滿月後補帶枷鎖示眾,既順應了人情也沒有歪曲法律,為什麽就不可以變通一下呢?一定要在這件事上樹立權威,這是多麽殘酷的事情啊!後來張某調到南匯當縣令,犯了亂收漕糧的罪行,按法也應該殺頭。我們從其處理挾帶舊文章一事,大概就可以知道他的冷酷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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