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戰時期日本的東南亞外交

    從地理上而言,日本屬於東北亞國家,在古代曆史中也主要與東北亞國家發生關係,而同東南亞國家則幾乎沒有交往。即使在近代之後,日本成為亞洲國家中最早進入近代國家行列並對周邊國家進行侵略的國家,其侵略擴張的重點仍然在東北亞地區,而東南亞國家則幾乎都成為了歐美國家的殖民地。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即20世紀40年代初,日本才通過軍事擴張的方式開始進入東南亞地區,並將這一地區納入所謂的“大東亞共榮圈”,但這一時期非常短暫,1945年8月日本在戰敗的同時即退出了東南亞地區。然而,隨著戰後50年代初《舊金山和約》的締結和日本恢複獨立,日本卻以另外一種方式重新進入了東南亞。

    (一)日本的賠償外交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並由美軍占領之後,美國曾對日本實施了部分強製性的拆遷賠償政策,即拆除日本的工業機械設備以賠償受到日本戰爭侵害的國家。1945年11月,以美國總統特使和盟國賠償委員會美方首席代表愛德溫為首的使節團到日本進行調查後,製定了有關實施賠償的具體政策,並於同年12月發表了《日本賠償即時實施計劃》,即以拆遷日本與軍事有關的工業設備為核心的十分嚴厲的賠償計劃。按照這一計劃,從1946年1月至8月間,駐日盟軍總部曾先後指定了1090所軍工廠作為賠償拆除對象,由美軍實施監督,並將拆遷的部分設備作為賠償交給了中國、菲律賓、英屬緬甸和馬來西亞等國。但是,由於麥克阿瑟反對這種過分削弱日本的做法,導致這一賠償計劃多次被修改,最終並沒有得到認真執行。尤其在1948年10月之後,美國對日政策發生重大轉變,即由削弱日本轉變為扶植日本,於是美國在1949年5月單方麵宣布停止拆遷賠償,並取消對日本的一切賠償要求,到1950年5月最後一批拆遷賠償結束,日本的實際賠償金額僅占到當初賠償計劃數量的7%。

    但是,其他因遭受日本侵略受到損害的國家,則仍然要求給予賠償,於是圍繞日本是否需要進行賠償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等問題,各有關國家展開了爭論。爭論的結果最後反映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中,即“日本應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的損害及痛苦給盟國以賠償,但同時承認,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同時,和約還規定日本將通過雙邊談判的形式解決同其他國家之間的賠償問題。於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日本政府遂著手同曾經被其侵略占領過的東南亞國家進行接觸。當時,向日本提出賠償要求的有菲律賓、印尼、緬甸、越南、柬埔寨和老撾等國家,但是由於這些國家最初提出的索賠金額總數超過了300億美元,於是日本利用美國對其支持而獲得的有利地位加以拒絕。

    然而,日本必須解決戰爭賠償問題,才有可能被周邊國家所接受。而且,隨著日本經濟的逐漸恢複,日本政府也想以賠償為跳板,將解決這一問題作為自己重回亞洲和重新進入東南亞各國市場以便振興自己經濟的一個機會。1952年9月,日本經濟企劃廳製定了《關於同東南亞經濟合作的措施》,其中就認為:“現今就進一步促進我國與東南亞經濟合作而言,業已到了應該盡快謀求相應的政治、經濟對策的階段,但促進經濟合作上最大的障礙則是賠償問題。”1954年12月上台的鳩山內閣在其“自主的國民外交”政策中,就強調要“迅速解決賠償問題,謀求與東南亞諸國正式建交並打開經濟關係”。1957年2月上台組閣的岸信介也表示:“複興了的日本經濟需要穩定的市場,東南亞對日本是很重要的。”③當然,在日本對東南亞國家的關係中,不能說絲毫沒有政治的意味。例如,1957年9月日本政府提出了“亞洲一員”的外交政策,作為其三大外交支柱之一。盡管這裏麵多少有一些故意表明要與近代的“脫亞入歐”政策相決裂而並非是已經把自己真正視為亞洲一員的意味,但戰爭的失敗也確實使日本意識到自己不可能離開亞洲,即使在與美歐協調的同時也需要立足於亞洲。於是,日本政府在此前後對東南亞國家展開了積極的“賠償外交”01954年8月,日本同緬甸開始談判,11月雙方簽訂“賠償協定”,規定從1955年4月開始10年期間日本向緬甸賠償2億美元和提供5000萬美元的有償經濟援助,1963年3月雙方又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日本在12年內向緬甸提供1.4億美元的無償經濟援助;1956年5月,日本同菲律賓簽訂“賠償協定”,規定從1956年7月開始20年期間日本向菲律賓賠償5.5億美元以及提供2000萬美元的勞務賠償和2.5億美元的長期日元貸款;1958年1月,日本同印度尼西亞簽訂“賠償協定”,規定從1958年4月開始12年期間日本向印度尼西亞賠償2.23億美元和衝銷過去的1.77億美元債務,以及提供4.12億美元的經濟合作日元貸款;1959年5月,日本同南越簽訂“賠償協定”,規定從1960年1月開始5年期間日本向南越賠償0.39億美元,以及在3年內提供750萬美元貸款和5年內提供910萬美元的長期經濟開發貸款;與此同時,日本同老撾和柬埔寨之間也簽訂了“賠償協定”,向老撾賠償了280萬美元,向柬埔寨賠償了450萬美元;1967年,日本又同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達成協議,作為戰爭期間的賠償,日本向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共支付了1600多萬美元的賠償金。

    至此,日本同東南亞國家之間的戰爭賠償問題基本得到解決,戰爭遺留問題也基本得到解決,日本同東南亞國家的關係實現了正常化。當然,在1975年越南南北統一之後,越南政府也曾經向日本提出賠償要求,最後以日本向越南無償提供價值85億日元的機械設備而為兩國的賠償問題畫上了句號。日本前後一共向東南亞國家支付了大約不到20億美元的戰爭賠償或者無償援助,而且這些賠償或者援助一般都是通過提供商品、勞務、設備或合作項目等非現金方式進行,也不是通過拆除日本的生產設備來支付,因此不僅沒有給日本的經濟造成負擔,相反從長遠來看對日本的經濟振興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等於為日本的商品和投資找到了出路,即通過賠償的實物或勞務以及合作項目逐漸占領了東南亞國家的市場,形成了東南亞國家在經濟上對日本的依賴以及日本同東南亞國家之間比較密切的經濟關係,使得東南亞地區逐漸變成了日本最重要的商品銷售市場和最大的原料進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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