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對立法會的產生及其議員條件作了如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其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到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基本法》的附件二作了規定。對於立法會議員的條件,《基本法》也作了規定: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基本法》將其規定為10項:1)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廢除法律;2)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3)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5)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6)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7)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9)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10)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與港英立法局有本質的不同。港英立法局是依據《英皇製誥》和《皇室訓令》設立,隻是港督立法的谘詢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依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產生,是名副其實的立法機關,可依法製定、修改及廢除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該區的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訴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製,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由行政長官征得立法會同意後執行,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製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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