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同一切國家發展關係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和發展

    黨的十二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的前途同世界的前途是息息相關的。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勝利對於世界走向進步和光明是有力的支持,而中國革命和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勝利,又是同爭取世界光明前途的各國人民的奮鬥分不開的。因此,把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結合起來,從來是我們處理對外關係的根本出發點。

    由此出發,我國處理同一切國家關係的基本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或簡稱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初是1953年周總理在接見來華談判印度同中國西藏地方關係問題的印度代表團時提出的。1954年4月底這五項原則被載入中印兩國簽訂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周總理訪問印度與緬甸,在中印和中緬兩國總理會談的聯合聲明中,都重申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和各國關係之間的準則。1955年4月,這五項原則又在亞非國家萬隆會議上得到承認。

    我國之所以倡導和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因為我們確認,各個不同社會製度國家的同時存在,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和帝主義國家同時存在,是當代國際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基本事實。革命既不能輸出,也不能輸入,既不能強迫人民接受某種製度,也不能強迫人民放棄某種製度。因此,各個不同國家之間,隻能在和平共處中相互競賽,而不能在武裝衝突中相互並吞。同時,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在國際關係中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各國的事情應由各國人民自己作主,別國無權幹涉。而且我國人民的苦難經曆和我國社會性質也決定了我們必須實行和平共處的對外政策。“十二大”報告指出:“我們的國家有100多年被侵略,被壓迫的苦難經曆,中國人民決不能再回到過去的屈辱地位,也決不會把任何其他民族置於我們過去那樣的屈辱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既消滅了我國屈從外國侵略的社會根源,也消滅了我國對外侵略的社會根源”,“我們馬克思主義者相信共產主義最後一定會在全世界實現,但是革命決不能輸出,它隻能是各國人民自己選擇的結果。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要始終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6年波匈事件發生後,我國政府在同年11月1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蘇聯政府1956年10月30日宣言的聲明》中,進一步賦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新的意義。聲明指出:“社會主義國家又是以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精祌團結在一起的,因此社會主義國家的相互關係就更應該建立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這就是說,中國主張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應該適用於社會製度不同的國家之間,而且應該適用於社會製度相同的國家之間。這是因為,各個社會主義國家雖然有著共同的理想、信仰和目標,但它們畢竟是互不相同的主權國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利益,它們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在認識上、政治上和經濟利益上產生這樣那樣的矛盾。這些也必須通過協商的辦法來解決。事實證明隻要遵守五項原則,即使社會製度不同的國家,也完全可以成為好朋友,好鄰居;相反,如果違反五項原則,即使社會製度相同的國家也會導致對抗和衝突。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對馬克思主義國際關係理論的重大發展,它不僅是我國處理同其他國家關係的準則。也是當代國際上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準則,它對推動當代國際關係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2.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同一切國家發展關係建國初期,由於帝國主義的歪曲宣傳和封鎖,與我國建交的國家是不多的。但是,自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後,我國在對外交往中,努力貫徹這一方針,終於贏得了聲譽,在國際舞台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截止1935年12月為止,我國已同133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到1984年9月上旬為止,我國已參加了300多個國際組織,與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濟貿易關係,與130多個國家進行著文化交流。

    30多年來,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指導下,我國政府首先積極發展同第三世界國家的關係。這不僅因為第三世界是戰後國際政治舞台上一支極其重要的力量,而且因為中國自身也屬於第三世界。中國人民同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一樣,具有相似的苦難經曆,麵臨著共同的問題和任務。因此,中國對被壓迫民族和被壓迫國家的處境極為同情,為他們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的鬥爭一向給予大力的支持和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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