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加利亞經濟體製改革的發展過程

    保加利亞的經濟體製改革也是從50年代後期開始的,大體經曆了以下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1959—1963年)。

    1959年,保共中央和部長會議決定撤銷中央政府主管經濟的部,成立若幹負責協調經濟工作的經濟管理委員會,在各州建立工業管理局,負責管理本地區所有的工業企業,改變了過去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企業的局麵。但是,這種變化隻是把管理企業的大權從中央下放給各州政府,並未觸及企業同國家行政機構的關係。企業無權的狀況未發生任何變化,仍然缺乏發展生產的內在活力。另一方麵,這種地區的管理辦法,卻削弱了中央的統一領導,助長了地方主義、分散主義,影響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從1960年到1962年,國民經濟發展速度下降,第三個五年計劃(1958—1962)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普遍低於上一個五年計劃。實踐證明,僅僅把中央部門的“條條”領導,改變為地方政府的“塊塊”領導,並不能克服過分集中的體製所帶來的一係列弊病,反而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此,保共中央於1963年初決定恢複中央各個主管經濟的部,取消經濟管理委員會,把下放給地方政府的權力收回,並重新製訂改革經濟管理體製的方案。

    2.第二階段(1964年—1977年)。

    1963年5月,保共中央全會作出《關於進一步完善和改組國民經濟計劃和領導體製的決議》。隨後在50多家企業進行試點。1965年2月,保部長會議作出《關於進一步擴大國民經濟計劃和領導新體製試行範圍的決定》。在試點取得經驗和專家、幹部以及人民群眾充分討論的基礎上,1966年4月,保共中央全會討論通過《國民經濟領導新體製總則》。《總則》指出,舊體製的弊病在於過分集中,忽視經濟核算和其它經濟杠杆的作用;必須擴大企業和聯合公司的自主權,通過上下結合的辦法製訂計劃,今後國家計劃工作將以製定五年計劃為重點,在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中,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必須實行經濟核算的管理方法;價格的形式應由國家領導和監督,但對日用消費品的價格必須有一定的靈活性;在聯合公司建立經濟委員會、企業建立生產委員會,切實加強民主管理,等等。

    1963年開始的第二階段的改革,由於觸及到了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再加上國際經濟環境較為有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國家集中的計劃體製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新體製要求發揮經濟杠杆的作用,擴大企業自主權,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等重大改革措施,統統難以發揮效力。70年代中期以後,保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明顯趨於緩慢,經濟工作中長期存在的浪費大、效益差的弊病仍然沒有克服。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麵,從經濟體製方麵看,中央集權過多和過多地使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仍然是一個重要原因。

    3.第三階段(1978年以來)。

    70年代末,保加利亞開始了經濟體製改革的新的進程。

    1978年4月保共召開代表會議,集中討論改革國民經濟管理體製的問題。會後,保共中央和部長會議發布了《關於擴大經濟組織權利和責任的決定》,就“克服生產業務管理過分集中”,提高企業自主權這個重大要求,提出了許多新措施,逐步在一些經濟部門試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部長會議於1981年末公布了《經濟機製章程》。《章程》總的原則是在中央計劃的指導下,實行經濟組織和社會活動組織完全經濟核算和自負盈虧的製度。在計劃製度方麵,大大減少了指令性指標的數目,隻留下五項指令性指標和二項限額指標。在價格製度方麵,改變過去的單一價格製度,按產品的重要程度分為統一價格、浮動價格、自由價格和獎勵價格。在基本建設投資方麵,仍然實行國家撥款、企業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三種辦法,但國家撥款隻限少數重點項目。在分配製度方麵,實行企業自負盈虧和職工收入與企業經營效果直接掛鉤的原則。《章程》強調縮小國家管理機構的權力,擴大企業自主權,使它擁有廣泛的經濟權力和責任。

    1984年2月,保部長會議對《經濟機製章程》作了修改和補充,明確規定:國家是全民財產的所有者,勞動集體是生產資料的直接經營者。根據這一總原則的要求,對計劃、價格、信貸、財政等各種製度加以修改或完善。1986年保加利亞的經濟體製改革又邁出了新的步伐。同年4月舉行的保共十三大強調以推進科技革命為中心,繼續改革經濟管理體製。既要進行垂直方向的改革,也要進行橫向改革。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