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斯拉夫建立社會主義自治製度的背景

    南斯拉夫建國初期,即從1945年到1948年間,基本上是仿效蘇聯的那一套。當時,反法西斯戰爭剛剛結束,人民政權基本上是在解放區政權的基礎上建立的,對社會主義的認識還很膚淺,更沒有建設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因而實行蘇聯那一套是必然的,也是應該肯定的。從實際狀況來看,也確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政權鞏固了,經濟恢複了,實行了土地改革,沒收了所有超過30公頃土地的地主的土地,一部分分給無地農民,另一部分用來發展國營農場,消滅了大地主土地所有製;剝奪了資本家階級的財產,實行了生產資料的國有化,建立了一批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的國營企業,到1947年,對聯邦或各共和國具有重要意義的工業、整個交通運輸係統、70%的地方工業以及90%的零售商業都已掌握在國家手中,同1939年相比,1947年工業生產增長率為121%,1948年為150%,在這期間,1947年勞動資金達241%,1948年為352%。國民收入1939年為2642億第納爾,1947年增長到3196億第納爾,1948年達4411億第納爾。

    隨著自己實踐經驗的積累,他們遂漸認識到,實行蘇聯式的高度中央集權製對他們這個由各民族組成的聯邦國家並不完全適合,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它的表現是:“一、在經濟上,各共和國之向開始為再分配集中掌握的國民收入而開展鬥爭;二、聯邦集中掌握的剩餘勞動服從於主觀主義調撥標準;三、經常存在偏愛一些民族和損害另一些良族的實際可能性;四、各民族的政治機關往往變成中央決定的單純執行者。”南斯拉夫的同誌認為,基於存在上述矛盾,“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結論,中央集權製的國家主義的政治經濟結構,按其實質來說,是與民族平等不相容的,特別是如果它長期存在下去的話。”這就是南斯拉夫走上探索建設社會主義新道路的必然性所在。

    建國以後,南斯拉夫和蘇聯之間圍繞著國家主權、國家利益問題產生了日益尖銳的矛盾。正是這種矛盾的發展,爆發了1948年的“情報局事件”,導致了南蘇之間關係的破裂,得南斯拉夫麵臨著蘇聯和東歐其他國家的經濟封鎖、政治孤立和軍事威脅,再加上當時的大旱災,南斯拉夫處境極為困難。南斯拉夫在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頂住了這種壓力,也為南斯拉夫作為獨立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進一步發展以及自由地尋找和探索適合本國情況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創造了最根本的前提和條件。正是同蘇聯的衝突,推動著南斯拉夫的共產黨人去思考社會主義迪論和實踐的各種問題,拋棄了原先形成的一整套思想、方針,許多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問題被提了出來並有了自己新的認識。如共產黨和工人階級的關係問題,商品生產和社會主義發展的關係問題,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作用問題等。經過一年多一點的時間,南共領導作出了改變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決定,也就是決定轉入為自治社會主義而鬥爭的道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們把1948年作為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曆史時期,即行政管理時期和工人自治時期的分界線。

    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製度的建立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製度的形成大體上經過了工人自治、社會自治、社會主義自治製度這樣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50年開始到1963年。它的主要標誌是聯邦議會於1950年6月通過了《關於勞動集體管理國家經濟企業和高級經濟聯合組織的基本法》。根據這項法令,在全國工礦和交通運輸企業中建立工人委員會,把原來國營工廣企業的管理權限交給工人,並且宣布將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製改為社會所有製,認為隻有這種實現了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社會所有製,才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的高級形式。正是在這次聯邦會議上,鐵托發表了著名的《論經濟企業的工人管理》的演說。他講:“關於把工廠和企業交給勞動集體管理的這一法令,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邏輯結果。它是我國人民政權在堅定不移地走上通往社會主義道路時所采取的一係列措施的延續。”他還說:“這一法令將為我國勞動人民的未來和我國整個社會的未來開創新的前景。”他特別明確地指出:“我們自己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我們不再照搬任何套套,而是以馬克思主義科學為指南,考慮到我國的特殊條件,走我們自己的路。”1951年12月,聯邦議會通過了《國民經濟計劃管理法》,改變原來的計劃體製,國家計劃不再囊括一切,而隻規定國民繹濟各部門發展的主要比例。1953年1月,聯邦議會通過新憲法。憲法規定:自治原則是社會經濟製度和政治製度的基礎,並把工人自治從工廣企業擴大到國民經濟所有部門以及教育、科學、文化、保健等部門。勞動人民通過行使自治權力來管理社會事物。生產資料社會所有製、生產者自治和市、縣、區勞動人民的自治構成政治製度的基礎。卡德爾在修改憲法的拫告中指出,新憲法旨在實現一種民主聯合的生產者的自治製度,使群眾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新憲法規定,在聯邦和共和國兩級議會中設立生產者院,由勞動者選出的代表直接參加社會主義事務以至國家大事的管理。

    實行工人自治後,逐步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企業按照國家計劃的要求,可以自己製訂生產計劃,自由經營,自負盈虧。企業的收支不再列入國家預算,而隻向國家交納稅款。企業中的工人委員會開始主要起谘詢作用,審議企業經營中的各種具體問題,後來才逐漸掌握了企業的管理權。而國家管理機關的權力則逐漸縮小到進行計劃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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