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蓉蓉訴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白蓉蓉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門診部就診。接診大夫聽診後,告知白的母親患者病情已好轉,並約定8天後來醫院複查。8天後,白在其母陪護下按約來到附屬醫院複查病情。接診大夫聽診後,確定白的病情已基本痊愈,章 西安等地治療,均無任何效果。後經青海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患者白蓉蓉在輸液過程中,發生寒戰、抽風、高燒,究其原因,與輸液反應有關。在診療過程中,診斷不明,治療搶救措施不當,造成缺氧性腦病,導致癡呆,完全喪失生活能力。屬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醫治原告過程中,由於治療搶救措施不當,造成醫療技術事故,被告對此應負全部責任。對原告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對其過高要求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未經醫務部門同意,擅自到外地治療的費用,不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判決如下:

    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130.55元,護理誤工工資10566元,生活補助費36000元,今後醫療費3萬元,合計78696.55元(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

    宣判後,白蓉蓉、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白蓉蓉的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的生活費及今後醫療費數額偏低。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的上訴理由為:原判適用法律有誤,應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青海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處理本案,故應該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在診療白蓉蓉的過程中,診斷不明,治療搶救措施不當,發生醫療技術事故,造成白蓉蓉缺氧性腦病,導致癡呆,完全喪失生活能力,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於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所持隻予補償一節,因補償隻具有一種撫慰性質,而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監護人由此所造成的誤工損失等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原審依此作出的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上訴無理,應予駁回。關於今後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原審判決數額並無不當,亦應維持。雙方上訴均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本案案情清楚,對事實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兩級法院判決也一致。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處理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什麽法律規範。即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問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適用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青海省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來定性和處理。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問題。

    本案被告即負有醫療事故責任的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在一、二審中均堅持對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而應適用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本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因而,本案隻發生補償,而不發生賠償問題。一、二審兩級法院的判決,均否定了被告的主張,認定本案醫療事故損害屬民事賠償責任範圍,而不屬行政補償責任範圍,因而本案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處理。一、二審兩級法院的此種判決定論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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