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李群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頒布和正式實施,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就是不再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公證申訴案件。今後凡是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或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不需要再走司法行政機關的申訴程序,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見《公證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三條)

    《公證法》的這一規定對於公民參與的民事訴訟活動來說,應該說是一件提高訴訟效率的大好事。它給我們帶來最顯著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取消了申訴人必須通過司法行政機關進入公證申訴程序的要求,極大地簡化了民事訴訟程序

    我們知道在《公證法》實施前,民事訴訟活動的流程是這樣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他們如果認為這份證據所涉及的公證書內容有錯誤,必須先終止最初的民事訴訟,向公證處的主管上級司法局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公證。如果司法局不肯撤銷,當事人必須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司法局要求其撤銷決定。走完這一係列程序,才能重新回到最初的民事訴訟當中。

    而一般公證申訴案件的流程是這樣的: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公證書有錯誤,首先向公證處提出複查申請;如果對公證處的複查決定不服,再向主管上級司法局提出申訴請求;如果對司法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司法局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證法》正式實施後,當事人不用再走公證申訴程序,直接進行民事訴訟即可,民事訴訟流程也變得簡單得多,打官司不用兜圈子。

    @@@二、從證據的效力來看,公證書作為普通證據,由法官決定是否予以采信

    在《公證法》出台前,公證書的證據證明力基本上都會被法院采信。因此,如果這份公證書對訴訟的結果有決定性意義,而當事人認為這份公證是錯誤的話,那麽當事人就必須先終止這場訴訟,進入到公證申訴案件的流程,向公證處的主管上級司法局申訴請求撤銷公證。如果司法局決定不肯撤銷,當事人必須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司法局要求其撤銷決定。因為公證處沒有訴訟主體地位,隻能是司法局成為被告去“代為受過”。繞完這一大圈之後,再重新回到第一場訴訟當中。而《公證法》實施後,公證書作為普通證據,完全是由主審法官直接決定是否采信公證書的內容。

    @@@三、為了撤銷公證書而告司法局或公證處的官司根本不用再打

    《公證法》開始實施後,公證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證人證言、書證一樣,隻是一項普通的證據。在各種訴訟中,如果涉及公證書這份證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將直接由法官在這一訴訟過程中認定即可,根本用不著再單獨打一場告司法局或公證處的官司。

    看到這些變化,筆者作為一個具體從事公證申訴案件處理的承辦人員感到由衷地高興。自己從事公證工作二十餘年,對於公證行業相關法律的巨大缺陷而產生的許多弊端體會很深。以前,在從事公證業務的時候,對於司法行政機關在受理公證申訴案件時所采取的繁複程序和實際效用抱有很大的懷疑,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非業務部門,對公證業務是否精通會直接影響到對公證書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準確判斷,加大了當事人解決問題的難度。後來在從事了兩年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經手處理了一些公證申訴案件後,筆者的認識又有了很大的改變。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公證申訴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意識、公證意識的增強對於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同時有些人也從中學會尋找公證工作中存在的疏漏,來試圖改變那些不利於自身利益的公證證明,如果我們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業務時不夠嚴謹、細致,加上當事人通過司法行政申訴程序撤銷公證書,幾乎沒有什麽支出成本,就會促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長期的纏訴,給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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