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鄧潤琴

    幾年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已經成為各地公證機構的一項顯著業務之一,這一製度的推行,有利於促進“老有所養”和家庭和睦的良好社會風尚形成。為使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證明真實合法,本人就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及其公證中應注意的問題略陳見解,以求教於專家及同行們。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以及與其他法律行為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製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製組織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獨立的法律特征,其主體一方是有一定的私有財物,但難以獨立生活而需要人扶養照料的公民——老人或病殘者;另一方則是有扶養能力的公民或集體組織。其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即遺贈人將私有財物約定在其死後歸扶養人所有,而扶養人則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這種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利性質的民事法律關係,既不同於遺囑,也不同於收養,更不同於一般合同。在公證實踐中應加以區別。

    (一)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

    第一,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其主體是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而遺囑則不然,它是單方法律行為,其主體是遺囑人單方。

    第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有償的雙務法律行為。而遺囑是一種無償的單務法律行為。

    第三,遺贈扶養協議這一法律行為一般是公開的合同關係。而立遺囑時一般不公開。

    第四,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有效的法律行為。除遺贈部分在死後執行。而遺囑雖然在立遺囑人生前有效,但所立遺囑內容必須在遺囑人死後方能執行。

    第五,遺贈扶養協議一旦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和撤銷,具有強製性。隻有具備法定原因或者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和撤銷。而遺囑設立後遺囑人依照自己的意誌可以隨意變更和撤銷。

    第六,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是遺贈人用財產換取生前有人扶養的權利,扶養人則是為扶養他人和取得遺產。而遺囑的目的隻是為了處分私有財產,指定將遺產在自己死後轉移給所希望給予的人。

    第七,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贈一方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遺囑可以將財產處分給任何人。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收養的區別

    第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在收養關係中,被收養人隻限於未成年人,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收養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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