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要求廣泛競爭、充分競爭,但同時還要保證高效運行、低成本運行,根據具體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複雜程度來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是一種可取的做法。目前,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內容。當然,在該內容沒有成為正式的法律依據之前,作為公證機構,在招標投標公證中,仍應當嚴格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3.招標文件的修改與澄清

    招標文件發出後,需要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所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以書麵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所謂書麵方式,是指以文字形成書麵所製作的通知,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除此之外的形式均非書麵形式。在實際招標活動中,經常出現以打電話或其他非書麵方式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情況。非書麵方式缺乏可靠性、安全性,出現糾紛無據可查,也不符合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文件必須以書麵方式進行的慣例。公證機構在招標投標中遇到此類問題,應當認定所有非書麵方式對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修改均是無效的。在招標、評標中仍舊以原招標文件內容為準。

    (二)投標、開標階段

    1.開標地點的確定與變更

    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開標地點的規定應該明確。在陝西省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有如下規定:“投標地點:陝西省政務大廳四樓”,“開標地點:陝西省政務大廳四樓會議室”。結合政務大廳四樓有四個不同的單位和三個會議室的實際情況分析,上述規定並未明確指出四樓哪個單位或哪個會議室,顯然太過籠統,這樣容易導致個別投標單位跑錯地方(實際中此類情況已經發生),從而耽誤了投標時間,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開標前因其他原因對開標地點進行變更是對招標文件的重大修改,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實踐中用電子屏幕、黑板或臨時性在公共場合粘貼書麵通知等做法均不是法律許可的變更方式,由此所引起的對投標人不利的後果,投標人若追究,招標人應負全責。

    2.投標文件的遞交與接收

    對於投標截止時間前所收到的每一投標單位完整的投標資料(包括商務資料,技術資料,文件正本、副本,資質文件或其他文件),招標人均應妥善保管,並要求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本次投標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標單位投標登記表》上對所提交投標文件的狀況予以簽字確認。確認的內容由招標人根據每次招標文件的不同要求而製作成相應的表格。具體可以包括:投標單位名稱、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所投標段(包號)、投標文件正文份數、副本份數、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封口處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私章、商務文件與技術文件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封裝等內容。此做法一是可以提醒投標單位,若有疏漏,在投標截止前可以補正。二是可以降低因拒收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投標文件而導致投標單位不足三家而廢標的風險,以保證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采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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