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荊曉軍 田印鋒

    現場監督類公證是公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招標投標公證屬於典型的現場監督類公證活動之一。在我國不論是建設工程、機電設備領域,還是國債、技改、世行貸款領域,凡使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大部分都有公證機構的參與。近幾年來,隨著政府采購製度在我國的推行與發展,政府采購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日益普遍,相應的該領域公證活動也日漸增多。自1999年10月起,西安市公證處積極參與陝西省及西安市政府采購領域的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活動,為其提供公證法律服務,進行法律監督。本文擬結合我處幾年來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活動的情況,就其中所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有益於這方麵的專業研究和立法完善。

    @@@一、招標方麵的問題

    (一)招標階段

    1.售標期間的保密問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這是法律對招標人應遵循的保密義務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之間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如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等。但遺憾的是,在部分招標活動中,招標人卻未能切實履行保密義務,給招標工作造成了負麵影響。在售標期間,招標人為了省事,僅製作一張售標登記表,讓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均登記在同一張表上,無意中泄露了其他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所投包號等信息。規範的做法是,招標人應製作多個單獨的售標登記卡,每一個購標單位隻能單獨填寫其中一張,已填好的售標登記卡由招標機構專人保管,在開標大會上向所有投標單位宣布購買招標文件及投標情況。公證機構在受理招標投標公證後,應及時提醒、嚴格要求招標人履行保密義務,對於在開標前泄露了有關招標投標信息的,應拒絕公證。

    2.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這是法律對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期限的強製性規定,之所以有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部分投標人因時間不足來不及編製投標文件而被迫放棄投標。在實際采購活動中,從有關省市所發布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可以發現,部分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並沒有嚴格遵守“不得少於二十日”這一法律規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其一,采購項目符合招標條件但需緊急采購。如某地需給貧困地區群眾采購一批過冬的棉衣棉被,按慣例,該采購項目應當在本年度10月中旬完成,預算資金的下撥,招標文件的編製均是依此時間按計劃進行,但因本年氣候異常,9月底即大幅降溫,為了保證貧困地區群眾安全過冬,需緊急采購棉衣棉被,並在最短時間內下發到群眾手上,此類情況,必須緊急采購;其二,招標所采購的物品技術相對簡單,潛在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費時不多。如采購材質、樣式均無特別要求的辦公家具;其三,某一類物品此前曾進行過采購,該產品性能、質量相對穩定,本次采購要求與前次采購無太大變化,供應商相對集中,如汽車等。上述三方麵的原因是導致招標人給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少於二十天的主要原因。單從法律規定看,此類做法顯然與法相悖,很可能導致部分潛在投標人因時間不足來不及編製投標文件而被迫放棄投標,影響了投標的廣泛競爭和充分競爭,達不到多中選優、優中選優的目的。但據筆者觀察,在實際招標采購中,對一些技術要求簡單,采購需求緊急的特殊項目適當縮短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的時間,不但不會影響投標競爭的廣泛性,相反會因時間要求急,使潛在投標人高度重視,積極準備,有效地加快了采購進程,提高了采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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