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現有地域管轄製度帶給公證機構的又會是什麽呢?隨著作為事業單位的公證機構的改革不斷深入,依賴於自收後方能自支的公證機構會越來越多,沒有業務發展的支撐,其發展前景如何自然明了?從這幾年我市各公證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來看,公證機構間的業務競爭愈演愈烈,然而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全額撥款的公證機構的年辦證量和收費數額卻呈直線下降之勢。那麽,一邊有為了生存,“鬥士們”在一起混戰;另一邊卻也有無憂無慮的“旁觀者”;再加上萌生調動的公證員“部落”……顯而易見,這種“旺氣十足者”、“旁觀者”及“三十六計走為上者”的現象都不是我們公證界所希望出現的。

    通過與區級公證機構的公證員交流發現,公證業務的發展空間與管轄範圍成正比關係。隨著公證製度的健全與完善,作為獨立法人存在的公證機構,業務管轄範圍因素必然影響到公證機構的生存和發展。那麽在正當的競爭無法帶給基層公證機構經濟效益的時候,必將形成公證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辦公條件甚至於辦證水平都會處於相對較低水準的連鎖反應,這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影響到公證員的士氣。久而久之,為維持生計,難免會使一些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鋌而走險”,采取非正當的手段去開創“生存空間”。如此一來,公證法律服務市場就又會陷於混亂,走入混亂——整頓——混亂的惡性循環的怪圈,公證的聲譽及公證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公正、公信的社會形象也將會遭受致命的損害。

    凡此種種在我市公證事業發展方麵存在的負麵影響的現象,說明我們現行的公證管轄製度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新形勢下,重新審視我市公證管轄方麵的製度以及對現有的公證管轄範圍進行調整已迫在眉睫。

    @@@二、公證管轄製度改革的緊迫性和可行性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也在加快。我市的經濟發展自然也不例外。隨著我市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城郊六區和外縣區的開發,我市經濟發展的重心由城區轉向城郊六區以外的跡象也已表露無遺。經濟發展為我市各級公證機構不斷開拓公證業務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並展現了誘人的發展前景。西安市長安區的設立及發展就是一個典型例證。然而,不諧之音也頻頻傳來:凡是有開發項目的城郊六區之外的區縣公證機構,大都抱怨大宗的公證項目被大公證處搞走了,他們一說起來就像自己身上的肉被挖掉一樣,讓聽者和說者都不舒服。

    根據《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規定,“公證業務轄區為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區域,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要確定。每個公證業務轄區內至少應當設立一個公證機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省(自治區)轄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縣(市)公證處之間的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確定。”

    思量之下,不良因素的出現應是“人為”所致。我們沒有能夠及時對公證業務管轄這方麵的工作作出應有的努力和調整。用馬列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的基本理論觀點來分析,目前滯後的公證管轄製度,必然會“拖累”公證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這應是不爭的現實。為了充分發揮公證機構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的職能作用,作為國家法製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的公證法律製度,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發展,必然要與之相適應。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證管轄製度,這是公證法律服務的需要,也是公證法律製度建設的必然。進行公證管轄製度改革,重新界定我市的公證業務管轄範圍已是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促進我市公證事業發展的雙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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