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民法現行規定來看,任何人拾得遺失物都應當歸還失主。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所有權的物,而是所有人因不慎丟失而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人有義務及時歸還拾得物,否則,視為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原物。可見,返還拾得物既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展行的強製性義務。因此,被告應返還拾得物。

    從《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來看,確實沒有提到向拾得人支付報酬的問題。但如果失主願意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法律也不對此行為加以幹涉。自願支付報酬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原告播發尋物啟事,其中承諾誰拾到提包並歸還失主,將支付5000元作為酬金,顯然這一尋物啟事完全符合懸賞廣告的條件。懸賞廣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單方麵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不需要完成行為人作出承諾,從而也極大地減輕了相對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責任。

    原告拒不履行其諾言,被告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維護其利益,而應采取合法補救措施。被告可反訴原告,要求原告依法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並可以請求法院強製執行。

    [案例4]

    非法出賣租賃物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王同學家中飼養了三匹馬,其中的一匹出租給被告劉某,合同規定租期為兩年,每年租金為18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後,馬突然逃脫,被告尋找一天後未果,於是租賃雙方協商如果劉某不能找回馬,則油劉某賠償王家1500元錢,並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該協議達成以後,劉某又繼續找馬,幾天以後找了回來。劉某在將馬牽回家的途中,打聽到市場上馬的價格已上漲,劉某遂將馬牽到集市上出售給鄰村的張某,獲價款2100元。劉某回家以後,謊稱馬沒有找到,向王家交付了約定的1590元。恰巧幾天以後,王同學的父親去鄰村做活,在張某家發現了自家的馬,遂要求將馬帶回,遭到張某拒絕。王父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還馬,並賠償損失。

    根據雙方租賃合同,被告占有並使用原告的一匹馬,同時亦應負有看管和養好馬的義務。馬逃脫後,被告應承擔未盡保管義務的責任。同時因為租賃合同生效後並不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馬逃跑後被告當然負有查找並到期歸還的義務。被告首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雙方約定隻有在被告找不到馬時,才支付賠償金。既然馬已經找到,就應繼續由被告租用,被告人無權將其轉賣給他人,否則即構成違約,應負違約責任。其次,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的其他損失,盡管被告已交付了與原告約定的賠償金和租金,但被告的行為實屬欺騙,沒有事實上的合法性。

    [案例5]

    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原告:某縣汽車配件廠

    被告:某物資儲運站

    原告向被告購買鋼板,被告十分熱情,除了介紹自己站裏的鋼板質量好、價格低、服務優外,還專門帶他們去倉庫看了樣品。原告的人看見樣品的質量非常好,表示滿意,雙方於是簽訂了50噸鋼板的購銷合同。

    不久,被告將鋼板發運給了原告。采購的人看了鋼板後,發現運到的鋼板是次品。經仔細調查後,才知道當初看的鋼板是別人存放在物資儲運站的,發運給自己的鋼板不是那一批貨。原告知道受欺騙上當後,向被告交涉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被告拒絕了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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