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曆史上,七大黨章第一次以專門條款的形式規定了黨員權利。七大黨章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凡黨員均有下列權利:(1)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2)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

    (4)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事實上,七大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止這些,它還對黨員的辯護權和申訴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七大黨章第十章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黨的組織及黨員個人給予處分,須將處分的理由通知被處分者。凡被處分後不服者,均可進行辯護,並可要求複議及向上級機關申訴。各級黨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第六十七條規定:“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在決定和批準關於黨員黨籍問題時,應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和分析其犯錯誤時的情況。”辯護權和申訴權屬救濟性權利,在黨章中規定這兩項權利,表明我們黨對於黨員權利的保障問題已經開始重視。七大黨章在規定黨員權利方麵是一次巨大的進步,這表明中國共產黨的建黨思想和建黨理論已逐步成熟,對民主集中製特別是對黨內民主的理解較以前深刻了許多。在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員的權利,對於發揚黨內民主、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具有重大意義。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在黨章上規定黨員的這些權利,會提高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保障黨員群眾對於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並且給黨以武器有效地來反對高傲自大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來改善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係,並因此而來改善黨的各種工作。”

    八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後的第一部黨章。八大黨章著重提出了執政黨的建設問題,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製度,反對個人崇拜,發展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強黨同人民群眾的聯係。在黨員權利方麵,八大黨章對七大黨章所列舉的黨員權利進行了進一步的歸納,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八大黨章明確賦予黨員以保留意見權、申訴和控告權以及當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或鑒定時的知情權,對保障黨員其他民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八大黨章在第三條列舉完黨員的7項權利後,還明確規定:“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是我們黨在黨章中首次規定黨員權利的保障條款,表明黨員權利問題已受到全黨的高度重視。

    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是兩部在非常時期通過的黨章。透過這兩部黨章,可以看到我們黨在建設過程中經受的嚴重曲折。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取消了八大黨章關於黨員權利的專門規定以及權利保障條款,隻是在第五條關於民主集中製問題上提到黨員有批評和建議權、保留意見權和越級報告權。九大黨章還修改了以往黨章關於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十大黨章基本上沿用了這一提法。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可以由民主協商產生,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以民主協商取代選舉,不利於黨員民主權利的實現,實際上是削弱了黨員的民主權利。當然,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在有關黨員權利的規定上也有一些可取的內容,如兩部黨章都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定期向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經常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接受監督”,“黨員對於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報告”,“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十大黨章還規定:“決不允許壓製批評、打擊報複。”但是總的說來,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在黨員權利的規定上是比較模糊的,不利於黨員在實際的黨內生活中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特別是這兩部黨章取消了七大、八大黨章規定黨員權利的專門條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退步。鄧小平在1980年曾經指出:“九大、十大搞的黨章,實際上不大像黨章,黨員有什麽權利和義務,究竟怎麽樣才算個共產黨員,不合條件怎麽辦,都沒有規定好,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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