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黨以及其他國家的共產黨奉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與馬克思主義政黨把民主列入自己的奮鬥目標有關,也與馬克思主義對民主的理解有關。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國家權力的真正主體。正是基於這種認識和工人階級的曆史使命,馬克思主義政黨必然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作為自己在社會主義階段的奮鬥目標,以實現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作為最終的奮鬥目標。既然馬克思主義政黨把民主寫在自己的旗幟上,那麽馬克思主義政黨當然要首先在自己黨內推行民主的原則,確立黨員群眾在黨內的主體地位。而黨員權利就是黨員的主體地位在黨章上的反映,就是黨章對黨員的主體地位的確認。

    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也決定了黨員個人與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委托與受托的關係,受托人必須向他們的委托人負責。而黨員權利在本質上正是反映了這種關係。如黨員的選舉權實際上解決的是黨內權力的授受關係問題,即黨內權力的來源與合法性問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力是由不同範圍的黨員授予的,黨員與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關係在權力問題上是委托與受托的關係,這個關係是不容顛倒的。黨員的監督權是黨員選舉權的延伸,是民主地監督和民主地收回權力的權利,也就是防止和克服受托人不忠於委托人之事的權利,依然反映了黨員與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黨的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關係是委托與受托的關係。可見,無論是黨員的選舉權還是監督權,在邏輯上都是先於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力而存在的權利。由此也說明了黨內的權力是來自於黨員的權利,而黨員的權利則是基於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而產生的一種根本性的權利,不是黨的組織、更不是各級領導幹部對黨員的恩賜。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後,黨員權利與黨的權力的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這與黨的權力不再局限於黨內,而開始進入國家政治生活有關。為方便討論,我們將黨的權力分為黨內權力和黨的對外權力。黨的對外權力是指黨對國家的領導權。這種領導權不是與國家權力相脫離的權力,也不是與國家權力相並列的權力,而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在我國,國家的權力不是分立的,而是統一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於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的突出作用,其領導地位已經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擁護和認可。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人民又通過憲法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予以確認。因此,中國共產黨對我國革命和建設的領導權既是曆史地形成的,也是我國人民通過憲法所賦予的。然而,人民並不是將領導權賦予黨的某個機關或某個黨員,而是將領導權賦予黨的集體,也就是說,黨的集體或說全體黨員才是人民的受托人。為了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全體黨員又需將人民賦予的權力轉委托給一部分代表,亦即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這樣,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手中就有了領導權”,但這種權力既不是領導幹部自然擁有的,也不是上級領導給予的,而是一定範圍的黨員群眾轉委托的,其真正的來源仍然是人民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黨員權利就負載了一部分包括黨員自己在內的人民所委托的權力,而黨員就不僅要賦予和監督黨內權力,還要轉委托和監督那部分人民權力。

    3.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的關係

    權利與民主是具有高度內在同一性的兩個範疇,它們之間的聯係是極其密切的。同權利與民主的關係相類似,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也有著高度同一、不可分割的聯係。總的說來,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是互為目的和手段的。

    (1)黨內民主以實現黨員權利為直接目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的基本目的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即不僅使人民在法律上享有,而且使人民在事實上享有平等地參與國家各項事務管理的權利。列寧曾經指出,資產階級民主同無產階級民主的差別就在於:前者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種自由和權利上,而後者則把重心放在實際保證全體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上。

    黨內民主雖然不是國家形態意義上的民主,但它是國家形態意義上的民主的派生、延伸和轉化,它們在涵義上是密切相連的。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指全體黨員是黨的主人,是黨內全部權力的所有者,全體黨員有權直接或間接決定和處理黨內的各項事務。黨內民主就是要實現全體黨員的民主權利,從而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列寧在解釋黨內民主的涵義時,特別強調了全體黨員有權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以及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等等。他說:“黨內的一切事物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的;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並可以撤換。”可見,列寧所說的黨內民主是指以真正實現黨員的選舉、罷免以及其他各項民主權利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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