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梅找到那家醫院的領導,將事情的來龍去脈、及夫妻感情因此而受到傷害的現實講了出來,要求醫院對她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而院方卻回答她說,醫院承擔了一定的教學任務,必須給實習生提供鍛煉的場所和機會。如果患者都拒絕的話,那麽,醫療事業豈不後繼無人?再說,按照醫院規定,當男性醫生對女患者進行診療時,必須有一名女醫生或護士在場。那3名實習生給秦梅做檢查時,女大夫就在旁邊。所以,他們的做法是合法的。醫院不存在過錯,當然也就不可能給秦梅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醫院的態度令秦梅非常氣憤,於是,她請教了有關專家,並谘詢了律師。專家和律師說,醫院的做法確實侵犯了她的三種權利。第一是就診者的合同權利,構成違約。患者到醫院就診,就與醫院建立了平等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在未征得就診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利用就診者的身體、病情或相關資料,從事與醫療服務無關的行為。第二是就診者的隱私權。醫護人員有保護就診者隱私的義務。為了尊重就診者的隱私,隻有醫院指派的執行醫治職責的醫護人員,才有權基於治療目的接觸就診者的隱私部位。第三是身體權。醫生之外的人,包括實習生、非醫院指派醫護人員,在沒有征得就診者同意的情況下檢查其身體,尤其是檢查異性的隱私部位,是嚴重侵犯公民身體權的行為。

    聽了專家和律師的話,秦梅更堅定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決心。於是,2002年12月20日,秦梅將該醫院告到了法院,要求醫院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2003年2月26日,法院經審理後做出如下判決:醫院未征得秦梅同意就讓男實習生對她進行檢查,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故醫院向秦梅賠禮道歉,但對其提出的精神賠償不予支持。

    對此判決,秦梅表示不服,準備上訴。秦梅對筆者說:\"無論最後官司是贏是輸,我和丈夫的關係也許都不可能回到從前了,這個損失是再多的錢也彌補不了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