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帝國衰落後,城市居民的處境並不比鄉村居民好。誠然,他們被看做是一種同古代希臘和意大利共和國的最初居民非常不同的人。後者主要由地主組成,他們是最初分割公共土地的人,覺得把他們的房屋建在彼此附近,環以圍牆,以進行共同保衛,較為方便。相反,在羅馬帝國衰落後,地主似乎一般住在各自地產的城堡內,住在自己的佃農和依附者中間。城市主要由商人和技工居住,他們在當時似乎處於一種奴隸或近似奴隸的地位。我們發現,向某些歐洲主要城市居民頒發的特許狀所賦予的特權,足以表明在此以前他們是什麽樣的人。這些人民被賦予的特權有:不經領主許可,可以讓自己的女兒出嫁;自己死後,由子女而不是由領主繼承自己的財物;可以訂立遺囑,處理自己的遺產。由此可見,在賦予這些特權以前,他們完全或將近和鄉村土地占用者一樣,處於奴隸的境地。

    的確,他們似乎是一種非常貧窮、低賤的人民,他們經常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從一個集市到另一個集市,到處求售,就像現今沿街叫賣的小販一樣。在當時歐洲的所有國家,也像在現今亞洲的幾個韃靼政府底下一樣,稅捐是向旅行者的人身和貨物征收的,當他們經過某些莊園的時候,當他們通過某些橋梁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走到另一個地方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設立攤點的時候。這些稅收在英格蘭稱為過境稅、過橋稅、落地稅和攤販稅。有時由國王,有時由大領主――他在某些場合似乎有權這樣做――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自己領地之內的商人免納所有這些稅捐。這些商人因此稱為自由商人,雖然在其他方麵還是處於奴隸地位或接近奴隸的地位。他們通常向自己的保護人每年繳納一次人頭稅,作為回報。在當時,沒有金錢上的考慮是不會給與保護的,這種人頭稅或許可以看做是對保護者因他們免納其他各稅所受損失的補償。在開頭,這種人頭稅和這種豁免二者似乎完全隻限於個人,隻影響到具體的個人,當他們在生的時候,或憑他們的保護者的好惡。從幾個英格蘭城市的土地勘察記錄所公布的非常不完全的記載來看,有時常常提到某一市民,為了這種保護向國王或向某些其他大領主所繳納的稅收是多少;有時隻載所有這些稅收的總數。

    但是不管城市居民的最初處境是多麽低賤,他們看來顯然比鄉村土地占用者獲得自由和獨立要早得多。國王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這種城市人頭稅,通常由國王定出稅額,在一定年限內包給他人代為征收,有時是包給各郡的司法行政官,有時是包給其他的人。市民們常常自己獲得足夠的信用,被允許承包本市這種稅收,對全部稅收共同地、分別地負責。這種包稅方式,我相信對歐洲各國君主的一般經濟是最合適的,他們常常將整個莊園交給全體佃農包辦,後者共同地、分別地對全部稅收負責;但作為回報,準許他們按自己的方式去收集,並經由自己的官員之手交入國王的國庫,這樣就完全免受國王官吏的淩辱;這種情況在當時被認為是極端重要的。

    在開頭,城市稅收或許是包給市民代征,像包給其他的承包人一樣,隻限於一定的期限。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似乎形成了一種普通的做法,永久地包給市民代征,稅額嗣後永不改變。納稅就這樣變成了永久的,作為回報的豁免自然也就成為永久的。因此,這種豁免不再是個人的,以後不能看做是給予個別人,而是給予某一個城市的一切市民,因此,城市稱為“自由市”,市民稱為“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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