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

    熊彼特寫的“讀者指南”為:

    “在第六章中,他把生產成本分為工資、利潤和地租,認為這三者是‘所有收入以及所有交換價值的原始來源’。這作為對價值的一種解釋,無疑令人很不滿意,但卻可以很好地用它來研究均衡價格理論和分配理論。”

    二

    許滌新主編的《政治經濟學辭典》認為:

    “斯密意識到了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同用該商品所購買到的勞動,並非等量勞動,但由於他不能區分勞動和勞動力,因此就不能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說明這個現象(即資本與勞動的交換)。他宣稱,價值由勞動決定的原理隻適用於‘初期野蠻社會’,而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由於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勞動生產物不再全部歸勞動者所有,除工資外,還要給資本家以利潤,給地主以地租,這時,價值不再由勞動決定,而由地租、工資和利潤三種收入構成。這種理論,完全混同了價值的生產和價值的分配,混同了勞動產品的總價值和勞動新創造的價值,掩蓋了利潤和地租的剝削本質。”

    “在斯密看來,利潤、地租和工資一樣,都是商品的生產費用,而商品價值就是由這種生產費用決定的。這裏,他又從收入構成論發展到庸俗的生產費用論。”

    在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以前的早期未開化社會狀態下,獲得各種物品所必需的勞動數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能為各種物品互相交換提供任何準則的惟一條件。例如,如果在以狩獵為生的國家中,殺死一隻海狸的勞動通常為殺死一隻鹿的勞動的二倍,那麽,一隻海狸自然應當交換兩隻鹿,或者說值兩隻鹿。通常是兩天或兩小時勞動的產物,應值通常是一天或一小時勞動產物的二倍,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更為艱苦,對於這種比較艱苦的情況自然要加以適當考慮;一小時的更為艱苦的勞動的產品,常常交換另一種比較不那麽艱苦的兩小時勞動的產品。

    或者說,如果一種勞動需要有超出平常的熟練程度和智巧,那麽人們出於對於這種才能的尊重,自然會給予它的產品以高於所費時間應得的價值。這種才能需要長期的實踐才能獲得,給予其產品的較高價值隻不過是對於獲得這種才能所必須花費的時間與勞動的合理報酬。在進步的社會狀態下,這種對於特殊艱苦和特殊技能的考慮普通是在勞動工資中作出的;在社會的最初的和最不開化的時期,這種做法或許就已經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全部勞動產品屬於勞動者;在獲得生產任何商品時普通使用的勞動數量,就是規定它普通應當購買、支配或交換的勞動數量的惟一條件。

    資本一經在某些人手中積累以後,其中有些人自然會運用它來推動勤勉的人們從事工作,為他們提供原料和生活資料,以便從他們的工作、或從他們的勞動在原料上增加的價值獲得利潤。在用完全的製造品交換貨幣、交換勞動或交換其他貨物時,除了所得足以支付原料的價格和工人的工資以外,必然還要多得一部分,以支付將其資本用來經營這種事業的企業家的利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在原料上增加的價值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支付他們的工資,一部分支付他們雇主的利潤,以報酬他所墊支的原料和工資的全部資本。除非他預期出售工人產品的所得比足以補償他的資本的數額更多,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雇用他們;除非他的利潤與他的資本的大小成某種比例,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投入巨額的資本而不是小額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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