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招夫是由於丈夫有殘疾,臥床不起,不能勞動,致使家境困難,無法維持生活,妻子又要養育孩子,又要照料丈夫,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征得丈夫與其家人的同意,通過媒人介紹招來一個男人作為“丈夫”供養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到老。這種婚姻關係與福建、山西等地流行的“掛帳十年”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是坐堂招夫大都是因疾病致使丈夫臥床不起,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而掛帳十年則僅僅是因家貧無法維持生計。坐堂招夫是長久夫妻,而掛帳十年則屬臨時夫妻,並且約定以十年為期。坐堂招夫將自己的財產帶來女家,成為共同財產,而掛帳十年則是交納聘金歸本夫收用。坐堂招夫所生孩子屬招夫者,掛帳十年所生孩子可兩兩分之,通常是第二個孩子歸本夫。掛帳亦有二三年者,俗稱為“幫腿”。相同之處,他們都屬於“一妻多夫”製的婚姻形式。陝北將這種坐堂招夫俗稱為“招夫養夫”。

    再醮

    再醮亦稱“改醮”、“再嫁”。醮在古代原指酌酒之意,即單方麵的敬酒,再醮也就是第二次敬酒。醮在周代作為禮俗除行於加冠禮和及笄禮外,亦為婚禮儀式之一。《禮記·昏義》:“父親醮子而命之迎。”意即迎娶待父命而行。故而“醮”就成為結婚的代名詞,再醮,既指男子再娶,又指女子再嫁。程祖慶《吳郡金石目·宋故通判趙公壙誌》:“初娶管氏,再醮錢氏。”此即指男子再娶。《北齊書·公羊列傳》:“一門女不再醮。”此指女子再嫁,不再醮,即不再嫁。至西漢時,寡婦仍可以再嫁,無論皇室或民間,均不以為嫌。東漢劉向作《列女傳》,班昭著《女誡》,倡守節之風,乃有改醮之禁,及至兩宋宣揚程朱理學,寡婦再嫁被視為萬不可行的異端。元明以後,再醮專指丈夫死後女子再嫁。由於曆代統治者強調守節,民間對再嫁婦女頗為輕視。舊時寡婦再嫁,應征得婆家同意,娶方要給付一定的彩禮。有的地方,由婆家在灰屋或廟堂寫好再嫁契約,內有諸如“高山擂石,永不回頭”等字句,表示斷絕往來。出嫁時,不得在家中穿衣上轎,不得放鞭炮,不能走大門,隻能從旁門而出,步行到村口後始得更換新衣,乘坐小轎。有的地方,寡婦要守孝三年方許改嫁。通常,婚禮比較簡單,從後門進屋,不請客,不送禮,不拜堂,至多請尊長和親鄰吃一頓酒飯。如果子女幼小又無法寄養,可以隨嫁婦前往,但往往備受歧視。

    娶烈女

    有婚約的男女,因男方突然喪命,女方不敢違約另嫁,男方將她娶進家門,就是娶烈女。娶烈女時,該女按新娘禮儀梳妝,戴花冠,坐花轎。男方請鄉老長輩迎接。進門後送入烈女房內,換上孝服,再到廳堂拜天地公婆,並同男方全家痛哭一場。清代的烈女一進夫家就被關入烈女房。烈女房的門窗都是緊閉著的,並用物遮蓋起來,夫家由一婦女侍候。烈女不得與其他人接觸,如同坐入牢籠一般,苦度終身。

    貞節牌坊

    貞節牌坊是古代官府為貞婦烈女所修的旌表牌坊。始於明初。洪武元年,太祖下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誌,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又令巡方督學,歲上其事,著為條規,大者賜祠祀,次者亦樹牌坊表。隻因朝廷力倡,貞節烈婦在明代尤多,貞節牌坊隨處可見。

    姊妹婚

    是一個男子在與某家的長女結婚後,照例可以在妻子的姊妹們到達結婚年齡時娶為妻子。是原始社會族外群婚製的一種殘餘形式。於原始母係氏族社會後期開始流行。有的民族由於種種原因,進入階級社會後尚長期存留。中國古代盛行妻姊妹婚,即所謂“姊妹從媵”。傳說中關於舜與娥皇、女英兩姊妹共為夫妻的故事即是例證。

    妻姊妹婚在我國古代有了進一步的演變。就是鰥夫在續娶時可以或必須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同時,妻子的未婚姊妹也可以或必須嫁給他們的姊妹夫。陝北的妻姊妹婚,大都是為了照料已故姊妹所生的孩子。

    姨表婚

    姨表婚是平行從表婚的一種類型。是在同胞姊妹的子女間締結婚姻關係,旨在加強親戚關係。俗謂“親上加親”。舊時,各地漢族禁止姑舅之間的通婚,而一直比較流行的是姨表之間的通婚,因從形式上,他們不屬於同一個姓氏。這一習俗在舊時的漢等民族流行。但與此不同的是彝、侗、苗、景頗等民族都有“姨表不婚”的習俗,如滇川的大小涼山彝族諺語說:“姨表兄弟姊妹,是兄弟姊妹,隻是彼此不住在一起。”這是遠古母係社會氏族外群婚殘餘的反映。在族外群婚階段,甲氏族的兄弟們隻跟乙氏族的姊妹們通婚,其子女歸母方氏族,世係按母係計算,因此,某個氏族的子女們都互為兄弟姊妹,故按當時的規例互相不能婚配。

    表親婚從生理上說,是有缺陷的,影響子女的身體素質與智商水平,尤以姑表親更為嚴重,所以民間也禁止此類婚姻。陝北舊時,不僅有姨表婚,也有姑表婚,姑表婚中,僅允許姑姑家的小子娶舅舅家的女子,決不允許舅舅家的小子娶姑姑家的女子,民間謂之“倒親”。

    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在陝北稱做“大小老婆”,即一個男子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妻子,是以私有製為基礎的階級社會中顯貴人物的特權之一。舊時,漢、回、維吾爾、哈薩克、藏、蒙古、滿、獨龍、門巴、珞巴等民族均流行此俗。舊時各地漢族凡有權有勢的男子,除元配外都納妾,唯人數多少不一。陝北的大小老婆婚姻現象大都是為了生育而行之。

    換親

    換親是陝北舊時較為常見的婚姻現象。是兩個家庭均有兒女,但因家境窘迫,無力支付聘禮,或因人緣以及門戶等影響到正常的嫁娶之儀,便由人說合,以女換女,互為兒媳。

    主婚人

    主婚人是我國古代漢族及其他民族的婚俗之一,是指婚事的主持人。主婚人可分為實質上的主婚人和儀式上的主婚人。實質上的主婚人是指男女婚姻事宜中真正享有主婚權的人,如當事人的父母等。儀式上的主婚人是指出麵主持婚姻儀式的人,通常就是實質上的主婚人,也有請其他有特殊身份的人擔任的。在古代階級社會中,漢族曆來強調“父母之命”,如當事者為奴婢,則由其主人主持。在周代,天子、諸侯的女兒下嫁,為不屈自己的身份,使與男家等同地位者主婚。《公羊傳》莊公元年:“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者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此“主之”,是指主持婚姻儀式。唐宋時代,律令規定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等不在由其親尊長即伯叔父母、姑、兄、姊等主婚,無其親尊長則由其他尊長主婚。元代規定“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父亡隨母婚嫁。又嫁女,棄妻若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亦不成棄。”迄至明清,曆代封建法律都規定,婚姻尚有違法,主要追究主婚人的責任。到了近現代,在城鎮,特別在鄉村,主婚之俗仍頗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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