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辦法

    一、辦法概述

    1.辦法的概念

    辦法是機關、單位為實施法規或管理工作需要而製定的具體的法則,是對某一工作、某一活動的進行而製定的具體的處理方法。

    2.辦法的特點

    (1)辦法是對某項工作或某種活動提出管理的法則,對實施某個文件精神的辦法、措施做出具體規定。它側重於對有關事項、問題的落實和執行製定標準和做法。

    (2)辦法隻適用於對某性具體工作的運作進行規定,不涉及其他方麵的工作。

    (3)辦法對有關工作或活動作出規定,並側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麵,說明采取什麽方法,按照怎樣的程序去做,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明確辦事途徑,因而有很強的操作性。

    3.辦法的分類

    一是實施辦法,它以實施對象為成文主要依據,具有附屬性,是對原件的一種具體化,或對原件整體上的實施提出措施辦法,或對某些條文提出施行意見,或根據法規精神再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實施措施。

    二是管理辦法,它是各類機關單位在各自的管理權限範圍內,在實際管理工作尚無條文可依的情況下製定的。這類辦法沒有附屬性。

    二、辦法的寫作技巧

    辦法主要由標題、發布時間和單位、正文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有以下二種情況:第一種: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類別;第二種:事由和文種類別組成。

    2.發布時間和單位

    即在標題下麵注明由何單位於何時發布,外加括號。

    3.正文

    辦法的正文有三種寫法:

    一是前言、主體、結語式或前言、主體式。前言寫製定該辦法的目的、依據、意義、作用等;主體寫辦法的具體內容;結語寫要求、希望,有的不寫結語。

    二是總則、分則、附則式。總則寫製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意義、適用範圍等總體說明;分則分章分條寫辦法的具體內容,列出具體的方法、步驟、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幹章展開;附則寫實施意見,包括解釋權、說明權、施行日期等等。

    三是條目法。即從開頭到結尾分條寫出辦法的具體內容。 前若幹條寫目的、依據、宗旨等,中間則寫方法、步驟、措施等,最後寫補充規定和實施要求。

    三、辦法的寫作範文

    1.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隻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略)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略)

    第六章附則

    (略)

    2.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

    第三條華僑、歸僑去世後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第二十九條 (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節 細則

    一、細則概述

    1.細則的概念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也是黨政機關經常使用的規範性公文。

    2.細則的特點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1)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2)周密性

    細則要對法令、條例和規定等文件的某項條文作出說明、解釋、補充,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二、細則的寫作技巧

    細則一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常常寫事由和文種類別,發文機關和發布日期也應在標題標出,如果屬會議批準或通過的,在標題下另加注明“×年×月×日×會議批準”字樣。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一種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一種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

    2.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製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三、細則的寫作範文

    1.實施細則

    ××市直屬機關部門(單位)工作責任製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與調動市直屬機關部門(單位)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確保市委、市 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項工作責任目標的落實,根據《中共××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直屬機關部門(單位)工作責任製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委各部辦委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政協機關、市紀檢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級群眾團體,承擔行政職能的局級企事業單位,市政府駐外辦事處,中、省直在×有關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作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責任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責任目標製定

    第一節 責任目標製定原則

    第四條 突出重點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點工作責任目標。

    第五條 量化、可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則。凡能量化的目標要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標要提出明確的定性要求,注明要達到的效果和目標。

    第六條 體現先進性、科學性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所製定責任目標每年要有適當的提升幅度。經濟指標要在前三年遞增幅度和全國同行業平均增長幅度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其它指標應在部門(單位)上年度工作目標和全國副省級城市同職能部門(單位)工作標準及位次排序的基礎上有所提高。

    第二節 責任目標構成

    第七條主要職能責任目標:

    (一)省、市級責任目標。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市人大、市政協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級業務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部門(單位)主要職責範圍內的重點工作。

    (三)部門(單位)應完成的常規性主要工作。

    第八條 主要共性責任目標。部門(單位)承擔的黨的建設、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法製建設(以下簡稱“五個建設”)等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納入責任目標考核體係的政務公開、信訪、綜合治理、信息、老幹部、扶貧幫鄉、檔案、保密、目標責任製管理等專項工作(以下簡稱“九項專項工作”)。

    第九條創新性工作。部門(單位)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做出重大貢獻;為基層和群眾解決生產、生活等重大難題;在體製、機製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全局工作有指導示範作用;獲國家、省、市特殊獎勵等等。年初確定的責任目標內的工作不屬於創新性工作。

    第三節 責任目標製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條主要職能責任目標:(一)主要職能責任目標由市直屬機關各部門(單位)按照要求,結合實際自行製定,原則上控製在15項之內。

    (二)部門(單位)製定的責任目標要明確項目內容、標準、完成時限和領導責任分工。製定責任目標要盡可能量化,量化的責任目標原則上占責任目標總數的60%以上。

    (三)承擔省、市級責任目標和參與市委、市政府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綜合起草、法規製定和督促檢查以及上級業務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等為一類責任目標;部門(單位)主要職責範圍內的重點工作為二類責任目標;其它常規性主要工作為三類責任目標。

    (四)承擔,類責任目標的部門(單位),一類責任目標設定的分值原則上控製在主要職能責任目標基礎分的40%;二類責任目標分值原則上控製在基礎分的50%。不承擔一類責任目標的部門(單位),二類責任目標設定的分值原則上控製在主要職能責任目標基礎分的80%。責任目標完成的難度係數由市責任辦審核確定。

    第十一條主要共性責任目標:

    (一)“五個建設”責任目標由市直機關工委會同市紀檢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委依法治市辦和市政府法製辦製定,每項工作原則上不超過4小項。

    (二)“九項專項工作”責任目標分別由市委辦公廳、市委老幹部局、市委保密辦、市政府辦公廳、市檔案局、市信訪辦、市綜治辦、市政務公開辦、市扶貧辦和城鄉一體化辦、市責任辦製定。

    第十二條 主要職能責任目標和主要共性責任目標製定後,要填報由市責任辦製定的《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呈報表》,報市責任辦審核,由市責任辦分呈分管市領導與有關部門(單位)簽訂責任狀,經市責任製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

    第三章 責任目標監管

    (略)

    第四章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略)

    第五章責任目標核分辦法與檔次評定(略)

    第六章 兌現獎懲

    (略)

    第七章組織領導

    (略)

    第八章附 則

    (略)

    2.管理細則

    ××市人民政府領導重要公務活動管理細則市政府領導重要公務活動安排,要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讓市政府領導從不必要的事務性活動中解脫出來,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集中精力處理解決重大問題。

    一、安排原則

    (一)市政府領導原則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務活動:1.國家組織的活動;

    2.省委、省政府組織的活動;

    3.市委、市政府組織的活動;

    4.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活動;5.市政協組織的、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重要活動;6.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和哈警備區等組織的、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重要活動;

    7.與外地市政府交往的重要活動;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動;

    9.其他重要活動。

    (二)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各部門、單位和區縣(市)政府組織的論壇、慶典、剪彩、奠基、掛牌、揭幕、頒獎、演出、首發首映、地方節日、周年紀念等活動,不為各部門、單位和區縣(市)政府組織的活動發賀信、賀電、題詞和撰文。

    (三)各部門、單位和區縣(市)政府組織的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的下列活動,視情況可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

    1.涉及對外交往的重大活動;

    2.涉及軍地關係的重大活動;

    3.具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活動;4.國家或省、市知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5.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的活動。

    (四)對來訪的重要外賓、海外華人華僑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政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見。對重要來賓視情況可安排會談、宴請或出席有關活動。

    (五)對來我市視察的國務院及國家各部門領導、省委和省政府領導等,根據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領導參加有關活動。

    (六)對來我市學習考察的外地市政府領導,本著熱情、精簡和對等的原則,根據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有關活動。

    二、安排程序

    (略)

    三、工作分工

    (略)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節 章程

    一、 章程概述

    1.章程的概念

    章程是政黨、團體、機關等組織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機構、組織成員、活動規則等製定的規則或者企業對自身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質、業務範圍和規模、活動製度以及就某項業務等所製定的準則和規範。

    2.章程的特點

    章程是通過合法程序製定的,是一個組織和團體必須遵守的準則。在實踐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足之處,要進行修改,必須要在下次全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上,由理事提出修改條文與理由,大會通過,否則,就不符合程序,也就是非法的。章程的主要表達方式是用最簡潔的語言進行說明。全部內容都用條文表述。較多的情況,是用章條式排列,以顯示各層次之間的關係。

    3.章程的分類

    根據章程的概念,我們可以把它分為組織章程、規範章程:組織章程主要用於黨政機關、團體,具體規定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機構設置、成員資格、權利、義務、活動範圍、經費來源以及管理使用等等;規範章程主要用於製定某項活動的準則或某些事項的管理依據,以明確標準做法、具體原則要求,或確定某項活動的宗旨、程序、安排、要求等。

    二、章程的寫作技巧

    章程一般由標題和正文構成。

    1.標題

    標題一般由組織或社團名稱 文種組成,如《中國共產黨章程》、《湖南人才研究會章程》。因為章程是在有關會議上通過的,所以該次會議就是章程的作者,而且通過的日期也就等於發文日期。這些都在標題下麵以括號注明。

    2.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

    (1)總則

    總則又稱總綱,從總體說明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目標、作風、指導思想等,對全文起統帥作用。

    (2)分則

    分則根據實際的需要,又分為若幹章、若幹條,分別說明組織人員、組織機構、活動範圍、經費來源及其使用等。

    (3)附則

    附則主要說明解釋權、修訂權、實施要求、生效日期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附帶說明製定權,修改權和解釋權等。

    三、章程的寫作範文

    章程的寫作模式多為總綱分章式章程,寫作範文如下: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的領導,促進職業教育教學領域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專業化,進一步密切職業教育與行業企業的聯係,推進教育資源整合,推動校企合作,促進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全麵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教育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指委)。

    全指委是教育部領導下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谘詢、指導、服務和質量監控的專家組織,旨在發揮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的積極性,加強對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和教學工作的宏觀指導,推進內涵建設,突出辦學特色,促進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麵提升,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組織

    第二條全指委下設德育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文化基礎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信息化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若幹行業(專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行業(專業)委員會按行業或專業大類分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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