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ference_book_ids":[7077757205910391838]}]},"author_speak":"code":0,"press_status":1,"content":"  行政公文,顧名思義即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它具有法律效力。本章介紹了行政公文的概念、作用、種類、特點、寫作技巧及範例。還重點介紹了指揮性公文、報請性公文以及知照性公文等各類行政公文的概念、作用、特點、種類、寫作技巧及範例。對於每種文體的寫法都做了詳盡的交代,讓讀者跟進去再走出來,會有無師自通之感。那麽,在你做報告、下命令、傳通知、寫批複······的時候就會遊刃有餘了。即使實用寫作這座“文山”再高,登臨其上,自然會“一覽眾山小”了。

    第一章 行政公文的概述

    行政公文又稱公務文書、公務文件,簡稱公文。是黨組織、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在行政公務活動中所使用的文書,是行政公務得以進行和完成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行政公文具有法定功能和結構,有著其他文件所沒有的權威性,有著法定的製作權限和確定的讀者,有著特定的行文格式、行文規則和辦理辦法,有著直接生效的作用。為了能使這些作用得到更有效的發揮,需要參與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級各類人員充分認識行政公文的規律性,熟練地掌握其方法,以便撰寫出高質量的行政公文。

    第一節 行政公文的概念及作用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行政公文即公務文書。根據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界定以及行政文書使用的實踐,我們認為行政文書即是各級黨政機關、各種形式的社會團體、各事業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企業單位在行使職權和實施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正式文書。

    因為眉首中的“發文單位 文件”通常用紅色標識,所以,常稱“紅頭文件”。

    二、行政公文的作用

    行政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行政文書是頒布法規、部署工作、傳遞信息、溝通情況、商洽工作的載體。具體地講,行政文書具有如下作用:

    ◆領導和指導作用

    行政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施行行政措施,布置工作的重要工具,為使各行各業的工作及所屬各部門的工作有組織、有領導、有條不紊地進行,大量的下行文都發揮著領導與指導的作用。

    ◆聯係和知照作用

    行政文書有下情上知、上情下達、橫向溝通、互通信息的功能。使整個社會係統有秩序地協調運轉。

    ◆宣傳和教育作用

    很多行政文書不但規定了人們怎麽做,而且闡明指導思想,客觀依據、工作性質和意義,使受文者認識提高、思想統一,體現出行政文書鮮明的宣傳教育作用。

    ◆依據和憑證作用

    行政文書是各級機關意圖的最忠實的憑證。它既是發文部門意圖的憑證,也是受文部門貫徹執行、開展工作的依據。

    第二節 行政公文的種類及特點

    一、行政公文的種類

    依照不同的角度或標準,行政公文有多種多樣的分類方法。目前學術界比較一致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六種:

    (一)按文種可分為:

    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複、意見、函、會議紀要。

    (二)按行文關係可分為:

    ◆上行文

    是指下級機關向所屬的上級領導機關匯報工作、請示問題或請求指導和批準的公文,如報告、請示、部分意見等。

    ◆平行文

    是指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聯係工作,征詢或答複問題,請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有關事項的公文,如部分議案、通知、函、會議紀要等。

    ◆下行文

    是指領導機關向所屬下級機關公布政策、決定事項指導工作、回答問題,批準事項的公文,如命令、決定、通知、通告、通報、批複等。

    有些公文的行文方向並不十分固定,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歸屬,如通知、函、會議紀要等。

    (三)按來源可分為:

    ◆收文

    是指由其他機關製定發送來的公文。如領導機關發來的通知、通報、決定;下級機關送來的請示、報告、部分意見,平行機關送來的函等。

    ◆發文

    是指本機關向其他機關發出的公文。如向領導機關報送的請示、報告、部分意見;向下級機關發出的通知、通報、決定、批複;向平行機關發出的函等。

    ◆內部公文

    是指用以管理本機關的工作而製發的公文,如內部的通知、通報等。

    (四)按保密程度可分為:

    ◆絕密、機密、秘密公文

    是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機密的公文,按國家保密法規定,其公文需要限定時間和閱讀範圍,確保公文內容的安全。其級別由高到低,由專人傳遞、處理和保管,有的還規定“用後收回”。

    ◆普通公文

    是指可向人們群眾、國際國內公布或者內部發布的公文,如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

    (五)按辦理時限可分為:

    ◆特急公文

    是指在辦理時間上要求特別緊急的公文。這類公文要求辦理的事項,務必要在一定時間之內辦理完畢。

    ◆緊急公文

    是指在辦理時間上要求緊急的公文,這類公文要求辦理的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緊急公文的時間要求沒有特急公文的時間緊迫。

    (六)按性質和作用可分為:

    ◆指揮性公文

    是指體現領導機關的決策意圖,領導和指導下級機關工作的公文。如命令、決定、批複等。

    ◆報請性公文

    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請示問題,以及各級人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的公文。如請示、報告、議案等。

    ◆知照性公文

    是指向有關方麵發布需要周知、遵守或辦理事項的公文。如公文、通告、通報、通知。

    ◆記錄性公文

    是指真實地記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如會議紀要。

    二、行政公文的特點

    ◆行文的權威性

    行政文書是機關或組織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是智能活動的直接產物。它代表製發機關頒布命令或決定,下發通知,或者報送請示與報告,傳達製發機關的決策與意圖,這些能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不同程度的強製性影響。行政公文在辦理過程中所發揮的法定效力是不可置否的,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作者的法定性

    行政公文的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和擔負義務的機關或組織。撰寫和製發行政公文皆不是個人行為,所代表的是機關或組織。因此,它的內容受法律、工作需要和領導人指示的製約,其法定作者製發行政公文的權利和名義受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7條規定: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的公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充分說明了法定作者的名義不容侵犯。

    ◆製發的程序性

    行政公文由法定作者製發,在撰寫和製發的過程中,它要受處理程序的嚴格製約。製發必須經過起草、核稿、簽發等程序;對收文的辦理,一般應包括簽收、傳閱、整理、歸檔等程序。

    ◆體式的規範性

    行政公文的規法體式,一是指撰寫文書所采用的語體,即現代漢語語體;二是指文體的格式,即行政公文結構與公文各組成部分的文字符號在載體排列上的規定形式。行政公文的擬製必須遵循規範化的體式,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其法定效力和機關的權威性,也是為了實現行政公文工作的標準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節 行政公文的寫作技巧及範例

    一、行政公文的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有著嚴格要求,不能隨意而定,也不能隨意而變。行政公文的格式依據是由國務院頒發的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製定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主要包括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於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為眉首;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一)眉首

    眉首由公文分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和紅色反線等構成。

    ◆公文分數序號

    公文分數序號又簡稱“份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幹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絕密”、“機密”級公文才需要編製份數序號,其目的是準確掌握公文的印製份數、分發範圍和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用7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在首頁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如0000012標識為本文件的第12份。一般的公文,不需要標識份號。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級又稱“密級”。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二者同時標識,則用☆隔開。秘密等級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保密期限,按照《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國家保密局1990年第2號令)的第九條執行,即“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認定”。

    ◆緊急程度

    即公文處理的時間要求,分特急、緊急兩種。在電報中分為特急、加急、平急。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2字之間空一字。秘密等級、保密期限與緊急程度同時都要標識,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發文機關標識

    發文機關標識又稱版頭,由發文機關全程或規範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公文可用少數民族文字和漢字兩種文字印製,少數民族文字居漢字之上。聯合行文時,主辦機構應排列在前。行政機關與同級或相應的黨的機關、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聯合行文,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列。字體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初號,紅色標識。如聯合機關過多,則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又稱“文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宋體字標識。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用全稱,並用六角括號〔〕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發文機關代字是用最簡單、最有特色、最能代表發文機關名稱的字或詞表示。如中共中央的發文機關代字為“中”、國務院的發文機關代字為“國”、重慶市人民政府的發文機關代字為“渝府”。

    ◆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簽發人一般是指本單位或本機關的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其位置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字,其後標注冒號,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標識。如有多個簽發人,則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排列,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與發文字號同處一行並距紅色反線4mm。眉首在首頁的位置。

    (二)主體

    行政公文的主體部分包括公文的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和公文生效標識等項目。

    ◆公文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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