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製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

    我國會計法律製度體係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構成如下:

    (1)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係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麵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製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同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等具體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麵的內容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製定的會計方麵的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會計規章的製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製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會計法》是會計法律製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製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我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於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製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後,才核算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既不利於單位外部利益關係方了解單位的經營情況,也不能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幹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會計上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期間稱為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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