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有一部分可以獨立存在,另外一部分則不然。獨立存在的是本體,這是由於一切事物若想具有和本體相同的原因,就要保證本體的演變和運動兩者的發生。所謂的原因大抵就是靈魂和身體,還可能是理性、欲望和身體。

另外,在比擬方麵相同的事物的原理也是相同的,那就是實現和潛能。不過有些例子當中像是酒、肌肉或是人,有時是實現,有時是潛在,這些事物不僅互不相同,而且即便是相同原理也是引用不同的方式(這些也是歸屬於上述的各種原因的分類中。形式必須是實現的存在才會獨立存在,而形式和物質的合成物,包括闕失比如“暗”和“疾病”也能夠獨立存在。物質存在是潛能的存在,它們的表現皆通過形式或是闕失來完成)。實現和潛能用另一種方式各自在物質因果不同的事例當中應用,當中有不少例子形式各為不同,這就好比人的原因:(一)人的內涵要素(一種是物質,如火和地,一種是人的特殊形式)。(二)一部分外在的事物,如父親。(三)在上述兩種要素之外,還有些非人的物質,也非形式或闕失,和人的品種也不同的物質,不過也是人(和其他生物)的動因,就比如太陽及其黃道。

有一點大家都注意到,普通名詞能夠解釋一部分原因,但另外一部分原因則無法解釋。凡是事物的切身原理實際上就分別在於接近實現和接近潛在的個體。普遍原因在這裏是不存在的,所以切身原理不具備普遍性。個體就產生了個體之因(創生原理)。即便人們都普遍以人為因,但是“普遍人”是沒有的,因此人都不過是貝留為亞基裏之因,父親是兒女的因。一般的βα雖然是由β來創生,那就隻能說這個βα就以這一個β為創生的原理。

本體的原因即使有普遍性,但如我們所說的那樣,事物的原因和要素仍有不同。不同級類的事物,譬如本體和量,色和聲,比擬上或許相同,但是實際存在的因素卻有很大不同。凡品種相同的事物,即使原因相同,也不過是個體上的區別,在物質、形式和動因上彼此區別,但是從普遍意義上講是相同的。如果要問本體、關係和質三項的原理和要素究竟是什麽,不論相同還是不同,很明顯隻要是“原理”和“要素”多種命意交叉在一起的時候,也可以稱作是相同的。實際如果有不同的話,那就彼此有別了,那麽僅僅在下列舉出的命意當中,事物的原因才能算是相同的:(一)所有事物都通有的物質、性質、闕失和動因,那麽原因就可以是相同的或是相似的。(二)本體消失且因此一切都消失了,那麽一切事物的原因都以本體為原因,從這個命意上講原因是相同的。(三)所有事物總的原因是最初的原因的完全實現,從這個命意上講也是相同的。此外的命意上,主要是非科屬且詞意不含混的對成,大概都各有各不同的近因,而其他事物的物質原因也是各有區別。

我們在這裏已經闡明了可感知事物的眾多原理,還包括它的若幹數,以及其間相同差異的分別。